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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典型案例说法:公证债权文书也可不予执行 劳动法律中对工资的八种表述要分清 婚外与他人同居多长时间可认定为法定过错 民法总则 房贷新政不构成“连环单”违约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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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与他人同居多长时间可认定为法定过错

我与刘某婚后因性格、感情不和争吵不断,刘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今年6月份,我找到刘某,发现他与其中学同学肖某一起居住生活。刘某承认他们一起生活3个多月,并向我提出离婚。我同意,但认为刘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刘某则认为,与他人同居是为节省开支共同租房居住,时间短,算不上法定过错。该说法对吗?

读者 张某燕

张某燕读者:

刘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与他人同居生活3个多月,应构成法定的过错情形。

婚姻法第46条(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虽然法律对“同居”持续多长时间才可以认定为法定过错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些法院均按照“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来掌握,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认定标准为:共同生活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据此,你可以要求刘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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