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刘某婚后因性格、感情不和争吵不断,刘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今年6月份,我找到刘某,发现他与其中学同学肖某一起居住生活。刘某承认他们一起生活3个多月,并向我提出离婚。我同意,但认为刘某与他人同居生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刘某则认为,与他人同居是为节省开支共同租房居住,时间短,算不上法定过错。该说法对吗?
读者 张某燕
张某燕读者:
刘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与他人同居生活3个多月,应构成法定的过错情形。
婚姻法第46条(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虽然法律对“同居”持续多长时间才可以认定为法定过错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些法院均按照“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来掌握,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认定标准为:共同生活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据此,你可以要求刘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