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国栋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四中院获悉,该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并在厂区现场张贴了公告。同时还向多彩公司所在的大兴区环保局送达了告知书和行为保全裁定书。(8月20日《北京晨报》)
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实践中多在家庭暴力、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或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虽然它不等于判决,但却能及时、有效地防止损害扩大。北京市四中院首次就环境污染案实施行为保全,体现了司法创新,具有一定的破冰意义。
根据已经提交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多彩公司的生产活动具有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该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而违法排污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无可挽回。为了防止其边应诉边污染,有必要在做出判决之前,先行采取有效措施。毕竟此类案件从企业排污与环境污染关系、损害结果认定等有个过程,从诉讼到判决需要时间。要避免被告在此期间“做手脚”,就得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上述“保全令”正是为此而来。
举一反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环保组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实践看,效果还不是太理想。除了“万事开头难”的因素之外,恐怕还与地方利益保护、司法缺乏创新手段、公益诉讼费用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完善等有关。但无论如何,环境不容污染,生态必须保护,给环境公益诉讼以有力支持,防止诉讼过程中污染持续或扩大,让违法排污企业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环境保护、诉讼制度等都可能流于形式。
因此,一方面,北京法院这一创新之举不应成为孤例,而成为各地应对环境污染案的“标配”。同时也期待各地以此为开始,在法律范畴内进行各种有效的“破冰”式司法创新。另一方面,应以问题为导向,在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同时,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完善配套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进而让“环保利器”真正“长出牙齿”,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