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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四点半学校”暑期变身全日制 非法买卖银行卡缘何屡禁不绝? 猥亵8岁以上女童“不告不理”于法无据 “带娃上班”的关爱之举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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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8岁以上女童“不告不理”于法无据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评论员 莫兰

据澎湃新闻报道,针对8月12日南京猥亵女童案件,日前有律师称,“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的,则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不告不理。”此言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公然在公共场所猥亵女童,影响极其恶劣,难道就因为女童年满8岁,而且与施害者为养兄妹关系故而可能不告,这起恶性事件的施害者竟然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公理何在?!

事实上,该律师的说法于法无据,实属对法律的严重歪曲。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4种情况: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而猥亵儿童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

相反,猥亵儿童不仅无法从轻处罚或可以脱罪,反而会被从重处理,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犯罪,刑罚会更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款还进一步明确,“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更强调:“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纵观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无哪一条显示,猥亵8岁以上女童可以“不告不理”,能够与法律的制裁“擦肩而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笼子织得相当密实,本案施害者无从逃脱。该案目前的处理情况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南京铁路警方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铁路警方还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事实是关键和基础,法律是标准和工具,二者不可偏废。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既考验专业知识水准,也试炼基本判断能力。我们郑重呼吁,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民众,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发声应该慎之又慎,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尤其是专业人士,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掌握着话语权,其言论的分量和影响力是普通民众远不能及的,更应谨言慎行,以免误导民众,引发观念“地震”。而有关媒体也应本着对读者及社会负责的态度,对有关专家的言论进行严格把关,不宜偏听偏发一家之言,以免影响舆论的正确走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它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就体现在懂法守法的每一个细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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