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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6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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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三问南京南站候车室猥亵女童案 唇枪舌剑 据理力争 只为保障妇女权益更有力 “物业费7折”体现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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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7折”体现法理情

□ 何勇海

近日,重庆渝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案件。不过经法院调查发现,该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最后判决原告在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打“7折”,业主们按此标准给付。(8月14日《重庆日报》)

“物业费打7折”的判例值得借鉴。每家每户都会与小区物业打交道,产生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做法也多发。比如在渝北区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逾九成案件为物业索要物业费。昆明某法院的统计资料也显示,物业欠费纠纷占全部物业官司的九成以上。

在以往的物业欠费官司中,我们往往遗憾地看到,看起来“有理”的业主却屡屡败诉,即使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确实存在瑕疵,甚至未尽到职责。每当此时,法官总会如此释法,“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瑕疵并非是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因物业服务质量或房屋质量等拒交物业服务费是错误的做法。如果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起诉业主。

在大多数业主败诉的情况下,有的法官还如此解释:有些业主拖欠物业费,会使物业企业因为经费紧张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其他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权益;或者导致其他业主因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也加入到拒交物业费的队伍。而且,一些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其实是混淆了责任主体的过度维权——将房地产企业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等问题,均归责于物业公司,这也是不公平的。

法官的上述释法,显然是从法律的规定出发的,并无不妥之处。但业主之所以拒交物业费,其实也有督促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用意,从诸多物业服务纠纷来看,一些小区也确有通过拒交物业费来倒逼物业企业搞好服务的必要。故法院判决物业欠费官司既要出于法理,也要考虑情理;既要让业主交纳物业费,又要对服务质量确有瑕疵的物业企业予以惩戒。这样才能维护法规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业主的利益。

而“物业费打7折”的判例就是既出于法理,也考虑了情理。最高法早就要求,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努力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此举符合相关精神。况且,商品在质量差或滞销时,可以打折出售,小区物业服务有问题时,业主打折给付物业费,也是符合市场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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