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丽婷
□ 李桂英
7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河北省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省妇联主席贾玉英说:“《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河北省委、省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坚强领导,体现了省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对于引导、推动全社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条例》从立项起草到通过历时一年多。河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丽萍、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全职律师张魁明和王素满,三人参与了立法的全过程。他们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妇女群众意见,和专家们一起热烈讨论,数易其稿,几番博弈,最终,《条例》中有11方面13款均属于全国地方性立法首创。围绕这些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创新,三位参与者讲述了立法背后的故事。
将职场性骚扰和公共场所性骚扰分开列项
《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害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受理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在公共服务场所发生性骚扰时,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求助,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妇女,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郭丽萍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说:“当时参与立法的很多专家主张职场性骚扰和公共场所性骚扰合并成一个条款,但我们主张分开。为什么?一是因为职场性骚扰是女性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二是职场性骚扰主要发生于上下级、同事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担负起责任,建立禁止性骚扰的制度,为女职工人身安全和劳动安全创造环境和氛围。”郭丽萍说,职场性骚扰和公共场所发生的性骚扰,在保护女性的角度和责任主体上有很大区别。如果条款合并,不利于女性权益的更好保护。“这个条款的设立是地方首创,同时,法律责任部分,罚责细化也是首创”。
记者查阅,《条例》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明确提出对接到性骚扰报告不予处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 建立性别歧视约谈和纳入劳动监察
《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将企业遵守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问题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2016年,全国妇联权益部制定的《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过程中涉嫌歧视女性的,妇联组织可以对其约谈,指导其依法依规加以完善。河北省这次直接将“约谈”写进地方法,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条例》在制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上做到了关口前移,同时加强了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问题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郭丽萍说。
河北省妇联对做好女性“三期特殊保护”高度重视,因此在《条例》第二十条中特别提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 首次把单亲母亲列入其中
《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和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
其实,把单亲母亲列入特殊妇女群体,有些专家提出异议,认为有些小题大做,但代表妇联参与立法的郭丽萍、张魁明和王素满从妇女的实际诉求,从相关立法的空白,从国家的政策导向等方面出发,据理力争。
张魁明律师讲到,随着离婚率的攀升,还有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的增多、未婚先育等因素,导致单亲母亲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庞大。他说:“立法要秉承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条款的设计都是基于现实需要,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这一条中首次把单亲母亲列入条款就是基于现实考量。”
郭丽萍补充说,去年11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到要“更加关爱贫困妇女、病残妇女、单亲母亲、老年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让她们更多地享有发展的获得感、生活的幸福感”。
“从单亲母亲到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看似简单的多了几个字,但它保留下来了,这条款来之不易。”郭丽萍感叹道。
在家暴案件处置方面 首次把家暴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写进法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受害妇女需要临时庇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
争取把家暴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写进法条,王素满律师说这跟近几年法律援助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有关。她举了一个例子:丈夫梁某游手好闲,并多次殴打妻子翟某。翟某提出离婚但梁某不同意,2016年10月初,梁某跑到翟某单位强行把翟某的钱包拿走,翟某当场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纠纷类别记载为经济纠纷。10月中旬梁某跑到翟某哥哥家殴打翟某,翟某报警后派出所出警,纠纷类别记载为家庭纠纷。翟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法院认为报警记录显示为经济纠纷和家庭纠纷,无法证明实施过家庭暴力,也不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风险,不予立案。
“其实这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家庭纠纷。在这项条款的设立上,公安机关不同意,人大、立法专家也提出质疑。我们认为,将家庭暴力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是有明确的大法依据的。在实践中,警察出警后,记载为‘家庭暴力’,将成为收集证据,之后提起诉讼的重要依据,更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这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王素满说。
建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并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地方立法
《条例》第八条 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从源头保障男女平等,兄弟省市还没有这样的先例。”郭丽萍说。
同样,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地方立法,也是一个创举。
《条例》第五条 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社会资源,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服务。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合作,对受害妇女进行救助和帮扶。
“专业的事就要交给专业的人员来做。当初调研时,专家组里有位大学社工系的教授,在和妇女攀谈中明显地感受到了她们的诉求。”律师王素满说,“我处理的离婚案中,一位妇女就曾说‘我愿意找妇联的律师,因为她们处理问题会站在妇女儿童的角度’。尤其是遭受家暴的离婚妇女,她们更需要心理、律师、社工等有专业素养的人员陪伴,支撑、鼓励她们走出困境。可妇联毕竟人手少,因此必须支持专业社工介入,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
一部法律的出台,渗透着许许多多人的心血和智慧,就像王素满说的,“这是大家集思广益的产物,对于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定的每一个人来说,不仅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培植起性别视角,让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深入人心。”
《条例》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与妇联组织开展促进平等、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妇女事业息息相关,是对妇女有用、对妇联管用、对部门履职好用的地方法规。《条例》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河北省妇联副主席王冬梅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说:“我们厉兵秣马,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尽快让《条例》做到家喻户晓,成为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利器,也成为营造平等、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