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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论“贤妻良母”

■ 马冬玲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国内外掀起一股鼓吹妇女回家的论调。1942年,时任中共南方局书记的周恩来加入这场反对“妇女回家的论战”,在《新华日报》副刊《妇女之路》发表文章《论“贤妻良母”与母职》,对当时“贤妻良母论”进行了反驳。

文章主要表达了如下几个观点:

一是剖析“贤妻良母”作为一个固定用法的男权特征。周恩来在文中首先把母职与贤妻良母区别开来,从妇女解放的立场上,在“贤妻”“良母”与“贤夫”“良父”并列的语义下,“并不反对良母或者贤妻这两个独立的美称和赞意。”但是,“‘贤妻良母’成为一个固定的连结在一起的名词,其含义便不同了,他专门限于男权社会用以作为束缚妇女的,其实际上的确是旧社会男性的片面要求。”

他认为,一是“贤妻良母”这一名词将妇女的地位死死地规定在家庭中,二是“贤妻”主要的还在于强调夫权作用,因此,它是一个压迫妇女的产物。据他观察,凡是主张“贤妻良母”的国家,“其妇女在社会上一般的是没有政治地位的,而这些国家也永远保持着男权社会的浓厚传统。”因此,必须反对“这个旧的固定的连结在一起的名词”。

二是强调母职的社会性。一是认为母职可以是社会性的而非仅限定于女性的。他认为,不仅“十月怀胎,婴儿哺育”均属母职,而且“代人哺婴,公共育儿”乃至“幼年教育”同样属于母职的范畴。二是认为母职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母职是“生物社会绵延不绝的生命线”“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任务,再比母职光荣和永恒的了”。同时,应使母职摆脱男性传宗接代的狭隘意义:“我们尊重母职,提倡母职,不应站在男性社会自私的观点上,而应站在人类社会共利的观点上。”三是认为母职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提倡母职“是要全社会来提倡,尤其是要从政治上提倡。”“没有尽母职的良好环境,单靠妇女本身去尽母职是不够的,而且会困难重重的。……所以我们认为要使妇女们能尽母职,必须以全社会的力量助其成,而不应仅仅责成妇女。”

三是为女性提供母职之外的社会选择。周恩来认为,提倡母职“绝非视妇女于尽母职之外便无他职可尽。”相反地,从男女平等立场出发,“妇女是人,但凡人类可做的事情,妇女大都可做。”

“我们反对借口妇女应尽母职,因而取消其社会职业,使其陷于更大的困难,转致妨碍母职。我们更反对以同样借口不承认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持这种想法的人,不过是男权社会的拥护者罢了。”

(作者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本文摘自《周恩来论“贤妻良母”及其对妇女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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