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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2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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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综合新闻 检察长出庭为夫妻债务纠纷案抗诉 山西儿童妇幼医疗保健专科联盟成立 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被立案调查 互联网思维让妇联工作基层全覆盖 全力以赴希望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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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院倡导领导亲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长出庭为夫妻债务纠纷案抗诉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蓓

“本案有两名受害人,一个是许某,对他的钱难以收回深表同情,刘某作为借款人还钱天经地义,但许某也是银行退休职工,对借钱风险是明知或是可预见的,许某是有过错的。另一个受害人是马某,借贷实施过程她并不知情,其前夫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却查封了她与孩子居住的唯一一套房子,面临无家可归,如果其前夫借贷的其他6000多万元债务比照判决,是何等的不公。一个案子的适用法律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平衡其他当事人的利益。”8月10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楼第十法庭,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庭审尾声,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薛江武一番入情入理的出庭意见陈述,让法庭在严肃之外更多了一些温情。

来自安徽省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消息称,作为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大检察官出席民事抗诉法庭,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而作为安徽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倡导各级院领导亲自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落地之举”,薛江武检察长此次办理的案件,对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办案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表率和示范作用。据悉,此前,安徽省检察院已专门出台《安徽省检察机关员额内检察官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倡导推行此项工作。

回溯案件,丈夫借款,妻子是否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

据悉,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发生在2013年,当时在银行工作的刘某向许某借款100万元。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妻子马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某与妻子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马某负有共同偿还借款义务。

2016年8月,由于不服裁定,马某向安庆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6年11月,安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安徽省检察院就该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随机抽取,薛江武成为此案的承办人。

接案后,薛江武全面审查了该案卷宗,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列出详细询问提纲,逐一约见当事人马某、许某、刘某,围绕金额来源、走向、借款原因及马某是否知晓借款等核心问题,向三人提问。省检察院调取了案件当事人银行卡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全部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等。审查后,薛江武认为,该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按法定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向法院提交抗诉书。

庭审中,薛江武代表安徽省检察院宣读了抗诉书。

记者注意到,近5000字的抗诉书,以细致入微、严肃审慎的审查经过、结果为基础,向法庭提起了三条抗诉理由:案涉100万元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案涉100万元借款为马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有违立法本意;本案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予以裁判,损害了马某的合法利益,结果有失公允。

薛江武在抗诉书中表达了观点,她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一方举债构成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利益”等前提条件,只有具备其中一个前提条件的债务才属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从款项流向看,借款未用于马某和刘某的家庭生活。也非刘某为夫妻共同利益之经营需要所借债务,不具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

此外,薛江武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再审中适用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推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忽视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法举债、虚假举债等问题,容易损害举债人配偶的合法利益,机械适用此解释易出现裁判结果有失公允的状况。本案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判断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准则,判决认定该笔借款为马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显属不当。”

法庭调查阶段,薛江武代表省检察院向法庭出示了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四组证据。在质证和答辩中,薛江武仔细聆听,用笔一一记录下当事人的质证要点和主要答辩观点。在庭审结束时,她结合案件事实,针对当事人主要观点,从立法原意、法律原则、法律适用及案件事实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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