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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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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劳动者维权,四类情形诉讼时效当牢记 一问一答 民法总则 领取失业保险金,你应知道这些规定 借名购车风险大  借与被借“两败俱伤” 人情有风险担保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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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车风险大 借与被借“两败俱伤”

■ 陆金伟

自北京市出台实施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以来,小客车指标中签率持续走低,在巨大的小客车刚性需求和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名购车成为一部分购车人解决购车难的选择。此种方式,看似能规避调控政策,实则风险巨大,得不偿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因借名购车所引发的诉讼。

原告张大华诉称,其和张小华是兄弟关系,2013年,张小华借用张大华的指标出资购买了一辆机动车,由张小华使用。但张小华至今没有取得购车资格,无法完成过户,故为避免张小华继续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要求确认涉案机动车归张大华所有,张小华返还涉案车辆。

张小华辩称,不同意张大华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张小华出资购买了涉案机动车,车辆应归张小华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案所涉车辆虽登记在张大华名下,但实际是由张小华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故对张大华要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张小华不同意以折价方式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张大华,故对张大华要求张小华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对于涉案车辆的号牌、配置指标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车辆管理行政部门处理。最后判决驳回了张大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法官提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判断其权属的标准是占有,而非登记。因此,在借名购车的语境下,机动车所有权证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虽为被借名人,但其仅仅是名义车主,实际车主应当是实际出资并占有使用机动车的人,即借名人。

那么,此是否意味着,通过借名购车的方式,就可以合理规避调控政策呢?答案显然不是,一旦因借名购车产生争议,鉴于现行指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禁止买卖和出借,因此,法院会向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即在现行规定下,被借名人将面临小客车配置指标被收回、三年内不得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后果,而借名人则将面临车辆因号牌被注销导致无法上路的后果。

此外,即便没有诉讼发生,对于借名双方而言,借名人还面临着被借名人反悔不配合过户、借名车辆因被借名人的其他纠纷而被查封扣押等风险,而被借名人同样面临着身份证件由借名人不法利用、因借名人逾期还贷产生征信不良记录、因借名人交通肇事需承担赔偿责任等风险。

因此,建议未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及小客车配置指标富余的人,不要为了一时之需,剑走偏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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