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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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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国际游学”,你准备好了吗 索要加班费,四点常识须记清 民法总则 探望权纠纷中能否将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 补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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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游学”,你准备好了吗

■ 裴小星

“游学”是近年来新兴的名词,它既不是纯粹的旅游,也不是单纯的留学,而是介于游和学之间,融合了学习和游览的一种新型教育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国际游学”从2005年逐渐兴起发展至今,每年市场增长率在40%至50%。

然而,由于“国际游学”的参与者很多是未成年人,且需要在没有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在国外待较长时间,所以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仅就出国游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简要法律分析,并为各位家长和孩子们提供可供参考的对策。

准备工作:

谨慎选择机构,认真对待合同

“国际游学”热最直观的反映便是各类游学机构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那么应当如何选择一家“靠谱”的游学机构呢?笔者认为选择游学机构的首要标准即是合乎规范。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二条对可以组织及承接“国际游学”的主体进行了规范:“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对外教育交流机构或者共青团、少先队与妇联组织,可以委托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

根据《通知》的要求,目前游学市场上合法运行的形式主要包括四大类型:

第一种,也是目前占据市场份额最高的,是国内学校与国外合作学校直接对接的游学类型,占到整个游学途径市场份额的60%到70%。学校对接的游学途径,优势在于价格相对便宜,与国外名校的学习交流机会多;劣势在于行程安排、安全保障方面不专业和不完善。

第二种,是中介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假期游学项目,目前占据游学途径市场份额的20%。此类游学的优势在于产品线路多,语言课程丰富;劣势在于费用较高,平均在3至4万元,游学内容以语言为主,较单一,旅行服务需通过旅行社操作,无法把控旅行资源。

第三种,是通过旅行社组织,占比接近15%。其优势在于项目配套多,旅游资源更丰富,家长也能参与其中;劣势在于不专注于游学业务,国外院校资源少,游而不学现象多。

第四种,是纯游学产品网络平台。纯平台的优势在于各类产品的集中度高,购买方便;劣势在于仅以销售平台形式存在,很多平台只是聚拢资源的门户,真正的实施主体往往并非游学网站,故对产品质量、效果及售后等环节无掌控力。

除了选择最合适的游学机构,游学前签署的合同也非常重要。对于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笔者认为必须确保签订书面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家长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了解负责此次国外游学的旅行社是否具有承办出境游的相关资质;应当仔细审查合同中涉学生一方权利特别是损害赔偿的权利、游学机构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若对己方不利,应及时要求变更合同。

注意事项:

了解国别差异,严守当地法律

很多家长为孩子选择游学的主要目的是熟悉国外学校和环境,以便为将来孩子出国留学深造进行准备。然而,每年因为游学过程中发生问题而导致孩子被遣返甚至被列入禁止入境黑名单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归根结底,是由于国内外的法律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很多在国内感觉稀松平常的事情在国外却属于出格甚至违法的事项。

例如,很多家长害怕孩子在国外生病,会在游学的时候给孩子准备药品。可是这些药品很多时候成为孩子被遣返的定时炸弹。我国对处方药和抗生素类药物的管理并不严格,但是在国外,抗生素的管理相当严格,如果出国时没有进行药品申报并出具医生提供的处方单而擅自携带大量抗生素类药物,轻者药物被没收,重者可能被遣返或者在当地被起诉。除抗生素外,很多常用的中成药也含有国外认定的违禁成分,携带这类药物在国外看来与走私毒品并无二致。例如复方甘草片作为镇咳祛痰类药品,在我国只是一款普通的中成药,但在国外属于违禁品,擅自携带会引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除了药品,国外对于媒体的监管也非常严格。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国家对媒体(图片、影像、游戏、音乐等)的内容和版权有着非常详细而严苛的法律规定。由于国内的版权意识尚淡薄,内容分级制度不完善,导致很多孩子的电脑里盗版软件横行,微信中不健康的表情包乱飞。近几年,各国在入关检查时纷纷将媒体内容检查列入了入关检查的重点,包括电脑、手机、ipad在内的电子设备纷纷成了被检查的对象。很多留学生在签证通过的情况下,由于手机或电脑的内容而被海关遣返吊销签证的事件也在近年来时常发生。

安全事件:

在外依据法律,在内依照合同

对于家长们来说,游学除了希望孩子在身心和社会交往等各方面都有收获外,最为关心的还是安全问题。凡事都有万一,一旦孩子在国外发生安全事件,应该如何进行处置呢?

2013年7月6日,一架韩亚航空波音777航班在美国旧金山机场降落时发生坠毁事故,机上307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当中有3名乘客死亡,180多人受伤,遇难的3名乘客均为我国浙江省江山中学利用暑期赴美游学的女学生。

韩亚航空事件在历时1年的调查后最终被确认为因“飞行员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随后赔偿和问责程序正式启动。我国在事故中死亡的一名叶姓女学生的父母委托律师在北加州的圣马特奥高等法院控诉旧金山县市政府,声称救援人员失职使其女儿被消防车碾轧致死,但在提告一年后撤诉。庭外韩亚航空已经与从美国提控的148名原告达成和解,另149件诉讼仍未有定论。

关于涉外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韩亚航空事件为例,由于事故发生地系国外,首先应按照当地的法律或国际法确定管辖依据、起诉对象及法律关系。国际航空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蒙特利尔公约》,我国、美国及韩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原告可以从我国、美国以及韩国三个国家中择一进行控诉,且无论在哪个国家提出诉告,均可要求被告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赔偿。

除此之外,就游学机构而言,如果旅客在境外游学中受到他人侵害,游学机构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其未尽到法定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旅客遭受损失,则受害旅客亦可向游学机构索赔。

同时,需要认定好游学服务的提供主体。如果作为组织者的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并非服务合同的签订方,而是经其推荐,由学生和其他机构(如旅行社)直接签订服务合同,那么组织者就无需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这并不免除组织者在旅行社选择方面的审慎义务,其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承接游学活动,反之则须承担因所选旅行社不具备资质导致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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