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到期李某未能履行。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李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自动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查询,李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5年李某与张某结婚,2016年4月,法院查明张某有银行存款,并且是在婚后办理的存款手续。请问法院能否执行张某的存款来偿还李某的婚前债务?
读者 张晓丽
张晓丽读者:
法院可以执行张某名下的存款来偿还李某的婚前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因张某名下银行存款是在与李某结婚后所存,在张某未提供该存款系个人财产的证据前,可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李某对该存款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在其依法所有的份额内,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法院可以对此存款采取强制措施。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