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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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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览

农民负担工作监管再度加强

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管。

《意见》要求加强对村级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的监管。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要有相应经费保障,严禁违规将工作经费转嫁村级组织。坚决查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

《意见》指出要严格监管涉农收费和价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公示效果。把已经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资格准入等落实情况列为当前监管重点,严禁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和搭车收费。

《意见》强调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问题。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推动提高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严禁向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民层层摊派。 (据《农民日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大修

从2007年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迎来首次大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员内部之间的信用合作等制定了若干新规。

草案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仅仅局限于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草案同时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这个焦点问题,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草案还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不过,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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