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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4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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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终审

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姚建/王丹青 发自济南 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判决: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针对此前争议颇大的于欢捅刺四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中有明确解释:“经查,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颈部等肢体行为。”而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杜志浩等人阻止于欢母子离开,并对于欢实施了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近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同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定,于欢持刀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在量刑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于欢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害方存在严重过错”的意见,认为杜志浩等人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侮辱其母亲,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且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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