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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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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女性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贾莹莹 发自沈阳 辽宁省妇联和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在招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规定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要帮助女性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提高女性依法维权能力。

《意见》表示,人社部门要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方面起到主导作用,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录用女性状况,完善劳动力市场招工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发布信息监管,杜绝中介机构发布带有性别歧视的招用工信息。

《意见》明确,妇联组织和劳动监察机构要适时对用工单位女性公平就业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存在歧视女性就业行为的用工单位,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妇联组织联合同级劳动监察机构上门约谈,明确用人单位责任义务,并督促限期纠正。同时,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女性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各类带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妇女投诉比较集中、歧视女性平等就业行为及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联合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约谈、调查处理。

《意见》要求,要发挥妇联密切联系群众的组织优势和人社部门的执法优势,建立完善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快速维权的协作机制,在人员互聘、信息互通、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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