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特约评论员 高富强
日前,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上卢社区泉塘村的任雪萍,收到了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其提起异议的答复函。这意味着,超越法定职权的《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被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否定;也意味着,浙江农村妇女任雪萍合理维权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任雪萍今年32岁,系土生土长的泉塘村村民。2013年与户籍为甘肃省徽县某村的蒲某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虽然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但任雪萍的丈夫请求将户籍迁入的申请并未获得村委会的允许。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016年10月,任雪萍向村委会提交了书面的《宅基地申请书》,要求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分配宅基地方面享有与本村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村委会却拒绝接受她的申请。
按照农村的传统规矩,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只要一领结婚证书,女儿在原生的村子就不再享有村民待遇,把丈夫的户口迁过来,给已经结婚的本村女儿分配宅基地之类的要求更是无稽之谈。但任雪萍认为,这样的传统规矩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她没有妥协,也没有退缩,而是走上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
在维权的过程中,任雪萍发现,村委会之所以不给自己落实宅基地,是因为有《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在撑腰。
《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按农村正式户口为准)可以立户,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一户一百平方米:年龄为二十二虚岁以上的儿子(市政府批准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年龄为十九虚岁以上);无儿子只有女儿的户,其中一个女儿年龄为二十一虚岁以上的(市政府批准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年龄为十九虚岁以上)……
就是说,按照第39条的规定,所有年满22虚岁的男性均可立户分宅基地,而条件相同的女性要想立户分宅基地,除非自己没有兄弟姐妹。任雪萍有一个比自己小三岁的弟弟,自然不符合当地立户分宅基地的要求。
2016年11月,任雪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机关东阳市人民政府特快专递邮寄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对这个严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方文件予以撤销。今年4月,东阳市政府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不存在违法情况”。
任雪萍没有放弃,继续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政府部门提交异议审查建议。这一次,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一锤定音:东阳市政府制定的《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超越了法定职权。
以往的农村妇女维权案件中,往往是以村民自治为理由,对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剥夺。理论上说,只要政府部门履行相关的监督职能,对违法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内容进行审查,就能够使违法情况得以纠正。
任雪萍的案件特殊就特殊在市政府出台的文件,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与同样违法违规的村规民约站在了一起。毫无疑问,有这样的文件存在,大大增加了农村妇女维权的难度。
客观地说,我们不敢奢望一个县级市政府制定的文件百分之百不出错,何况《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于15年前的2002年,但如果像金华市法制部门要求东阳市整改文件中的违法内容一样,只要有畅通有效的纠错机制,妇女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落空。
任雪萍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面对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实,不气馁,不放弃,拿起法律的武器合法有序而又有理有节地为自己维权,则尤为令人尊重。希望东阳市有关部门,以此次修改文件中的违法内容为契机,尽快把任雪萍的合法诉求不折不扣地落实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