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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借钱”的正确打开方式 肆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将担刑责 民法总则 出卖亲生子女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被执行人已出卖但尚未过户的房产能否执行 独生子无力赡养可否要求孙辈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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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已出卖但尚未过户的房产能否执行

2016年6月,李某借王某25万元到期未还,王某起诉至法院后判决李某还款。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拍卖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但李某表示,其早已将该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在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向其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并一直由其居住,但张某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对李某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申请执行? 读者 张建国

张建国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查封规定17条前后两个部分的区分规定,能否执行的主要差别就在于第三人有无过错。本案中,在王某申请查封、冻结争议房屋之前,张某是否已经占有、使用争议房屋,除了李某和张某的口头陈述之外,张某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王某申请查封争议房屋之前,张某即已占用、使用该房屋。

张某从李某处收存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以后,未及时到相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受到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影响,即不能证实第三人张某对未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因此,对李某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可以申请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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