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兆利 王晓芹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增多。为遏制该类犯罪高发态势,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规定,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需要注意的是,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的账号密码往往绑定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即使未绑定,非法获取账号密码后也会引发侵财甚至人身违法犯罪。因此,解释明确将账号密码列为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哪些行为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关于“提供”的认定,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关于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解释第3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窃取或以其他方法获取”的行为有哪些
刑法第253条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对此,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253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关于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理,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此外,解释还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入罪起刑点如何确定
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关于“情节严重”,解释作了下列细化规定:1.信息类型和数量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解释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规定为“情节严重”。3.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4.主体身份,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5.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如何计算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计算标准,解释第11条专门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此外,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被重复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解释规定:“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关于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解释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管理缺位怎么办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为确保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