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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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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内鬼”违法所得2500元即入罪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5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解释》的规定,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内部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高度敏感信息25条,或者违法所得2500元,即入罪处罚。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对于《解释》出台的背景,颜茂昆介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五个方面: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

颜茂昆介绍,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比如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将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入罪门槛应该说是比较低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从打击情况看,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像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说,在侦破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内部人员泄密。

颜茂昆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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