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欠申请执行人刘某10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法一次偿还欠款,被执行人就以自己的退休工资每月偿还一部分给申请执行人。
2016年年底,被执行人李某因病去世,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5万多元,被执行人无遗产可供执行。经了解,被执行人李某生前是某机关职工,其死亡后有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5万多元。请问,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执行该抚恤金? 读者 刘志强
刘志强读者:
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更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放的费用。死亡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死者家属,发放目的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故李某死后,其所在单位支付的5万多元抚恤金是给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而不归李某所有。因此,该笔5万多元的抚恤金并不属于李某的遗产,不能被申请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