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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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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需“共享法律”

□ 李英锋

共享经济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然而,新业态的出现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找谁赔偿?共享服务从业者的资质和服务的质量谁来保证?进入共享平台的相关资金如何保障……分享经济已经对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不仅由于立法滞后导致乱象丛生,新模式的出现也令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捉襟见肘。

依托互联网的共享经济正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行业的限制,进入了很多服务消费领域,让消费者得到了全新的消费体验,得到了更多便利和实惠。同时,共享经济也遇到了法律调整滞后、监管不适应等问题。这种发展矛盾具有共性,是正常的,要缓解或理顺需要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做出快速反应。如果法律反应迟钝,磨合期较长,就会影响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会导致围绕其而生的一些经营关系、合作关系、消费关系的模糊、混乱,伤害各方利益。

目前,共享经济涉及的领域已经很广,今后还将进一步扩大到更广阔的领域,与其共生的相关关系也必然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些关系按照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服务平台与加盟经营者或劳动者的关系,比如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关系,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的关系;服务平台与消费者的关系;加盟经营者或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监管部门与服务平台以及加盟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按照性质又可分为资源管理关系,比如共享单车的押金如何管理、停放位置如何规划;资格审核保障关系,比如月嫂、网约车司机的职业道德、上岗能力由谁把关;维权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等。在这些关系中,有的关系明确包含在现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关系虽然也能从现行法律中找到调整依据,但体现得并不明确具体。比如,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找谁赔偿的问题就属于消费关系,原则上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置,但条文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关系则在现行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比如共享单车的押金管理问题。

共享经济需要“共享法律”,立法部门应该瞄准共享经济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抓紧研究、编纂、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和细则,对现行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共享经济关系予以明确,对之外的关系予以补充、完善,对滞后的法律予以更新、升级,把每一个共享经济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明晰矛盾的解决路径和方法。这样的“共享法律”,才能保障共享经济进入规范发展、健康发展的轨道,更好地保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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