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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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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是两个家庭的痛

——写在内蒙古女记者红梅家暴致死案宣判之际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永钦

3月2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出现了少有的雨加雾天气,几十米外的高楼都很难看得清。碰巧的是,2016年12月20日开庭那天,天气也是雨夹雪,高速都封了路,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等了3个小时才得以通行。一位同行感慨地说:“红梅的悲惨遭遇把天气都感动了,可怜这个姑娘啊。”

上午10点法庭将宣判,律师和记者们都早早地来到一楼大厅,办理旁听手续。记者看到了被害人红梅的爸爸,老人苍老了许多。他拉着记者的手说:“你是王记者,我记得你。”当记者问他家里还有谁来了时,他边走边说:“红梅的姐姐咏梅来了,但她不想看到金柱,就在宾馆等结果。红梅的舅舅、姐夫和姨姨也来了。”

红梅的姨姨其其格默默地坐在法庭的一角,她悲伤地告诉记者,红梅的父母身体都不好,红梅的孩子上下学都是她的姐姐咏梅接送,这孩子现在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在法庭的另一头,坐着金柱的舅舅和妹妹。记者发现,原本的一家人如今却形同陌路,甚至还有一丝冷漠和仇恨。

记者了解到,红梅的孩子现在和爷爷奶奶联系很少。红梅的爸爸告诉记者:“我们俩岁数大了,就希望在有生之年把红梅的孩子照看好。”

因为天气原因,法警从杭锦旗押解金柱的警车到市中院时,比预计的时间晚了十几分钟。和三个月前开庭审理时相比,金柱没有什么变化,进入法庭时非常平静,步伐利索。

十多分钟的宣判过程很短,但对于涉案的几个家庭和彼此的亲人来说却五味杂陈。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刑法,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随着法庭宣判结束,红梅案暂告一段落,最终或将被人们遗忘,可有几幅画面却让记者挥之不去:红梅爸爸缓慢地挪着脚步的佝偻背影;红梅舅舅和姨姨眼里噙满的泪水;金柱的妹妹试图最后一个走出法庭,渴望能多看一眼哥哥;红梅的妈妈扶着阳台的栏杆俯视着楼下,回忆着女儿的过往……

家暴,没有赢家;家暴,是两个家庭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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