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7年3月9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两会特刊 “她”的未来期许,“他”的节日祝福 女记者在现场 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进程 节日里,女代表委员依然很忙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建议

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进程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耿兴敏

“父母是最需要训练却最缺乏训练的职业。”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在工作和调研中发现,现实中,一些家长缺乏“子不教、父之过”的责任感,存在“不重教”或“不会教”现象。在农村,一些人为人父母后,对父母亲情陪伴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孩子一出生就丢给父母带”的现象较为普遍。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义务不明晰,如一些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现行法律未能对不履行监护人教育责任的家长进行有效制约。

吴洪芹建议,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规划,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义务,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应通过立法为家庭教育营造法治环境。法律政策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明确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进行有效制约。如孩子出现不良行为,应当强制对父母进行培训;如父母严重失职,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就应依法剥夺其监护权,在家庭教育中实现情与法的有机结合。

吴洪芹同时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置家教专业,将家教培训纳入师资培训和教师考核,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指导专业化水平;重视家长学校建设并充分发挥其在家长教育指导中的作用,让家长学校真正成为培训家长“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课堂。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