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辽宁某县农村的周某今年78岁,曾有两次婚姻共养育3个子女。2010年起,3个子女每年每人给付周某夫妻800元生活费。2013年,再婚老伴去世后,随着年龄增大,疾病缠身,物价水平不断提高,周某的日子越发艰难,上述赡养费根本不足以维持老人的日常所需。周某要求三子女增加抚养费,并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却遭到拒绝。老人打算起诉,却不知道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读者 周秀芝
周秀芝读者;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还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据此,周某要求增加赡养费应会得到法律支持。其赡养费数额,根据2016年辽宁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873元的标准,周某的赡养人为3人,每人每年应为2957.6元(8873元/3人)。
关于医疗费,除非周某因病急需一笔大额费用,并且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否则,法律不会支持老人先行给付医疗费的主张。如果日后老人因病住院,以医疗费票据为凭,由三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