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春霞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的由继承导致的纠纷案例,同时涉及妇女维权事宜。
原告何某与被告谢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2日离婚,婚生女孩小荷由母亲谢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位于广西横县人民某院(旧址)的商品房所有权归女儿小荷所有。
2011年2月15日,小荷经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诊断患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型。2012年2月28日,横县人民某院集资建造宿舍楼,因小荷在旧址有父母赠与的一套房子,因此分得一套回建房名额,但需交清建房款1.3万余元,被告谢某在规定期限内将该笔款项交清。
2015年10月18日,小荷不幸因病去世,其没有对该房产的分割立具遗嘱,该房屋现由被告谢某出资装修并居住。
原告何某认为其与被告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应平均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未对被继承人小荷所留的遗产进行分割,仍占据被继承人小荷的房产,原被告就被继承人的房产分割纠纷多次协商不成,于2016年6月24日诉至法院。
□ 审理概况
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广西横县人民某院在新院址对原宿舍楼进行集资回建,被告谢某对小荷名额下的房产筹建进行出资,自建成后,被告谢某和小荷即在事实上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虽然该房产于2014年以小荷的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自从该房产建成及登记在小荷名下之后,被告谢某便对该房屋出资进行装修,且被告谢某一直与小荷共同居住,并抚养小荷,其在事实上并没有将房产交付给小荷,仅根据房地产登记在小荷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出资人即被告谢某已把房产赠与小荷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产为被告谢某与小荷共同所有,被告谢某与小荷对房产享有均等份额。
原告在庭审中当庭承认其并没有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且小荷从16岁开始患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型,需要住院、服药治疗,更是需要大量的费用,小荷年满18周岁之后,仍在校就读。根据规定,原告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原告作为父亲,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情况下,没有支付抚养费、医疗费,被告谢某和小荷从未向原告要求追加抚养费,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追加抚养费,亦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表明她们均已对原告失望至极,但并不代表原告的法定义务已经免除。
主办法官认为,原告并没有对小荷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其作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最终法院判决小荷名下位于横县人民某院的房产全部由被告谢某继承。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 法官寄语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能任意放弃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为子女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现实照料子女的生活起居,即经济供养义务和生活照料义务两个方面。
此案在婚姻继承中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