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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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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

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2月22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关于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修订草案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列举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种情形,即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民事赔偿优先,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张茅说,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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