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均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环境案件具有科学技术性,对于检察机关是一个不太熟悉的问题。指导案例公布可以为全国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提供一种模式,对于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求二被告清除环境污染危险,恢复土壤原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该案件涉及大量环境领域专业性问题,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时申请了常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甄选的环境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就本案涉及的环境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常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生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将赔偿的150万元支付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据介绍,一些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土壤污染、非法排污、因果关系、环境修复等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由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及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和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或提出意见,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王灿发告诉记者,对于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个别涉及外,还没有安全程序化。专家辅助人能够做什么,哪些人有资格做专家辅助人,所发表意见在证据、判决中的效力地位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记者从会上得知,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在诉讼案件中,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诉讼437件,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人民法院共审结32件,除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因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而撤诉,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因有适格社会组织参与诉讼而撤诉,1件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外,其余28件人民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郑新俭介绍,试点工作取得了十分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环境和生态方面发生了规模效应,较好地推动了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行政。
“试点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只经过了诉前程序,并未经过诉讼程序。”郑新俭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利益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763件,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2838件。通过诉前程序,75.4%的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了行政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诉前程序及时解决问题、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优势。
王灿发认为,从案件公布情况看,大部分是在诉前程序中解决了问题,这也符合检察机关的特色,在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对方就已经改正,也达到了诉讼的目的。不要因为没有提起诉讼就认为检察机关不应该做这些事情。
“特别赞同检察院能够更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王灿发说,社会组织无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应主攻行政公益诉讼,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