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保险开展较早,20世纪30年代,受遍及世界的经济危机影响,日本需要利用农业保险政策保持粮食供应,以实现农业发展和维持农村秩序的稳定。193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保险法》,并于1939年开始实行,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从这时开始逐步确立,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
日本的相互会社模式的农业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基层是村一级的保险相互会社,向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第二层是都、道、府一级的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向基层会社提供分保业务,并指导其防灾救灾;中央一级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第二级联合会的再保险。其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是保险相互会社,是由民间建立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互助性农业保险机构,它是日本农业保险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石。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稻米、小米、大麦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规定了强制参与农作物保险的参保面积,当农户的投保面积低于强制指标时,可以自愿购买保险;对果树、园艺、家畜等采取自愿参保。日本的农业保险补贴是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都享受的保费补贴,为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
日本政府重视农业保险立法,最早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是1929年颁布的《家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1939年正式实施农业保险计划,之后随着实施情况变化又不断地修改,日趋完善,从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到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赔款计算等都有立法规定与实施细则。日本完善的农业保险法有效地为农户提供了风险保障。
日本农业保险体系的三个层次中,后两层分别承担了其再保险的一级分保和二级分保。第一级分保是由农业保险相互会社向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分保,第二级分保是由政府建立的农林省一级的农业互助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向联合会提供分保。第二级再保险的实质是政府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运用财政资金对农业风险损失进行兜底。除了两级再保险机制外,日本中央政府和农业互助联合会共同组建了农业互助基金。当重灾年联合会的资金不足以赔偿农作物损失时,农业互助基金向联合会提供低息贷款,由于联合会在灾后的正常年份将累积大量的分保收入,因此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这种以少量的资金应对偶发巨灾的措施,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加强了对巨灾的承受能力。 (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