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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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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别把“消费女性”当成营销利器 破解“艾滋三成未发现”当破除歧视 对比悬殊 “养殖户不吃自养鱼”暴露了什么? 古建“盗无可盗”反衬文物保护的疲软 遏制欠薪,应当走在讨薪前 吐槽“问题奶粉”败诉是堂法律常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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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问题奶粉”败诉是堂法律常识课

□ 唐伟

近日,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自己的一起“维权遭遇”,称在南京浦口某婴幼儿用品店购买的奶粉中发现了黑色异物。但就是因为发在微信朋友圈的这条“有图有真相”的信息,让王某成了被告。近日,浦口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王某因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被判侵犯名誉权。(11月29日《现代快报》)

这样的结果让不少人感到惊诧,发出了“维权真难”的感慨。不过,法律面前讲求“用事实说话”,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所谓的“有图有真相”都无济于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连称之为朋友圈的微信,也被定性为公共场所,在上面发布的信息也会成为“呈堂证供”。因而发布信息应当慎之又慎,没有确凿的证据,以及确保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就不应随便发布,否则打着“维权”之名,也可能行着侵权之实。在这起案例中,“维权者”发布了带有黑色异物的奶粉,也配有奶粉来源的说明,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就无法证明其声称的奶粉具有质量问题。反之,商家能提供经营许可及相关奶粉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以此来反证自己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两相对照,信息发布者败诉也就不难理解。

换位思考一下,没有证据支撑的信息发布,完全可能存在诬陷、诽谤与中伤,给对方带来严重损失。假若信息发布者不是一名普通消费者,而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或者想据此敲诈的其他人员,那么其行为是否还值得同情?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一个哗众取宠的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亿万元的损失。也正是因为此,才有了知名企业家诉诸公堂,要求造谣者做出巨额赔偿。时下,网络谣言打而不绝,禁而不止,成为许多人的烦恼,也让权利的保护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说白了还是规矩意识和法律意识缺乏,没有恪守自身的行为底线。在网络世界,没有天然的好人,也没有天生的坏人,因而判断是非和正误的标准,不是基于身份界定,而是基于被法律所认可的事实,以及能正确表达和维护权利的方式。

维权的方式和渠道有很多种,向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都是可行有效的方式,如果信息发布者对网络的公共平台属性缺乏认识,对随意发布的后果缺少敬畏,未能规范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就会为自己的随意性付出代价。吐槽“问题奶粉”败诉是堂法律常识课,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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