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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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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群租房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北京一中院11月29日召开新闻通报会,总结分析了涉及房屋租赁的六大热点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就租房三个阶段的风险分别向社会公众提示。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北京一中院共审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742余件,占全院审结房地产类案件的15%。该院民一庭作为涉不动产纠纷案件专门审判庭,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近年来受理的此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并总结出群租房、保障房出租、房屋面积不符、提前解约、带照租赁、诉讼期间房屋使用费用负担六个热点问题。

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庭长郭燕枝介绍,群租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出租虽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但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便如此,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亦会受到相应处罚;关于出租面积,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事后又以面积不符主张拒付、减负租金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提前解约类纠纷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常发类型,仅在该院审理的这742个案件中,该类纠纷就占到40%;诉讼期间如果房屋仍在承租人实际控制下,那么期间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北京一中院提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阶段,租赁双方应提前了解租赁房屋及所在土地的性质,对几类特殊的租赁加以关注。同时,租赁双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免争议发生。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阶段,承租人应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及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除非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扩建或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阶段,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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