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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 陷阱当提防

□ 杨学友

职工带薪年休假不仅是法定的福利,更是劳动尊严的重要标志。然而,现实中个别无良用人单位设置种种陷阱,剥夺职工这一法定权利。望“假”兴叹之时,常见的四大陷阱不得不提防。

陷阱一:

个体雇工没有年休假

农民工小赵系一家个体铝合金门窗安装企业雇工,专门负责制作、上门安装铝合金门窗。每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外加效益提成。2015年5月初,小赵工作满3年后,与老板协商解除合同时,提出应适当补偿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老板以个体临时雇工没有年休假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该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可见,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已经涵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工单位。

陷阱二:

解除合同后不必“年休假”

王燕是一化工公司职工。近日,王燕经过应聘考核,被一家电信公司录用。在与化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王燕因今年未休年休假,提出应给付补偿。可公司劳资部门解释说,王燕今年没有干满一年,不应享有年休假权,也就没有补偿。该解释对吗?

[说法]对方的解释于法无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同时,该条法规还表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单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至于哪一方提出的在所不问。这样的理解既符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休息和工资权益,更符合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工作期间和时间经过为计算依据的立法本意。

陷阱三:

旷工后,不能再休年休假

小崔系某阳光能源公司员工,上个月初的一个双休日旅游时,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期间,又因未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小崔连续旷工超过5天为由,按公司制度规定将小崔辞退。小崔提出今年未休年休假,应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以旷工天数已经超过年休假天数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旷工可以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不能成为剥夺职工年休假的理由。

陷阱四:

探亲假等顶替带薪年休假

朱小姐在一家信息公司工作18年。今年年初,朱小姐因乡下的祖父病故,休了探亲假。最近,朱小姐打算休年休假。可公司管理部门说,公司制度有规定,凡当年休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就没有年休假。公司的规定对吗?

[说法]公司此项制度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当属无效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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