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可否要求受遗赠人履行义务
于某开超市欠下供货商刘某等人货款20多万元,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将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于某还款。强制执行期间,于某暴病死亡,根据其生前所立遗嘱,他的全部遗产赠予了他的孙子。请问,刘某可否申请变更于某的孙子为被执行人?
读者 刘放
刘放读者: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死亡可否变更受遗赠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故你申请变更于某的孙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黑龙江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王景龙
只发工作证未签劳动合同职工是否有权索要二倍工资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彼此只是口头约定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半年后,我觉得在公司并无多大发展空间,遂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近日,我如期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可公司却一口回绝,理由是在我入职的次日,公司便向我发放过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工作证,该工作证足以证明我是公司员工,即工作证代表着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郭欣凤
郭欣凤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工作证不能替代或等同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的要件,仅仅是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在于是否发放工作证,也没有将已经发放工作证作为除外条件。
劳动合同和工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其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工作证只是表示一个人在某单位工作的证件,是单位形象和认证的标志,不仅不能反映且无法确定该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不具有劳动合同中所应有的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也只是将“工作证”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之一,而不是把“工作证”作为合同依据之一,也未将工作证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体现。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