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永南
借款时将自己的车抵押给债权人,又因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遂指使他人将自己抵押的车辆秘密取回以抵债。男子李某没想到取回自己的车竟构成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李某系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因欠徐某的借款未还,许诺将其所有的一辆轿车转让给徐某,但未实际交付。此后,李某因手头缺少资金,向王某借款7万元。王某要求李某提供抵押物,李某遂将该轿车作为抵押物,并将该车交付给了王某。
由于借徐某的钱一直未能偿还,徐某要求李某将轿车转让给他。而此时李某已将轿车抵押给了王某,束手无策的李某告诉徐某车子在王某处,并给了徐某一把备用钥匙,让徐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
2015年10月15日,徐某来到王某住所,将王某停放在家门前场地上的轿车开走。王某回家后,发现车辆丢失,遂立即报案。李某获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由父亲代其偿还了所欠王某的债务7万元。经鉴定,轿车价值人民币5.6万元。徐某因不知李某已将车辆抵押给王某而未被追究。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说法:指使他人取回自己的财物,为何构成盗窃罪?据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盗窃是侵财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财物。但如果是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被告人李某将车辆抵押给王某,王某虽然不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但却是财物的合法保管人,车辆的占有权归王某享有。李某指使他人用秘密手段将王某合法占有的财物偷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