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贾莹莹 发自沈阳 日前,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从辽宁省妇联获悉,辽宁省妇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机构、队伍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以及管理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将详细信息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同时,调解委员会需由3~9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妇联分管主席担任,副主任由综治和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开展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等,主要调处同居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
《意见》强调,各地要把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家庭创建总体部署中,各级综合治理部门、妇联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召开会议;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各级妇联组织要将其纳入本系统业务培训范围;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争取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保障,积极探索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专业化服务,或最低工资加“以案定补”的形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的补助经费和人员的补贴经费,同时各级综治组织要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由妇联对各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