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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4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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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反家暴法执行中的重点难点探究(下) 山东威海 “公益+普惠”化解“入园难入园贵” 离异上演“夺子大战”,父被拘留母被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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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执行中的重点难点探究(下)

反家庭暴力法有效实施的前提与关键

□ 李明舜

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同和信仰是做好实施的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理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意见丰富了反家庭暴力理论研究,为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理论依据。

由于反家庭暴力的理念和制度之间总会有不同,防治家庭暴力的制度对其理念的体现总有局限,当我们以反家庭暴力的先进理念衡量现有制度时,总会感到有很多不足。

反家庭暴力的先进理念既要指导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制定,也要指导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引导反家庭暴力制度的改变和完善。但与此同时,我们对反家庭暴力制度局限的固有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反家庭暴力的理念较为单纯,而反家庭暴力制度却要权衡利弊,一个制度所要承载的思想和理念甚至是多重的,是多方利益的妥协。因此,我们在看到反家庭暴力法中某个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时,不能简单地否定和指责,必须看到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我们只有对反家庭暴力法确立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尊重反家庭暴力法的权威地位,做反家庭暴力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才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前提。否则,脱离了这个基础和前提,我们就会否定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权威,我们就会失去反家庭暴力的基本依据和基本底气,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就会失去应有的动力,这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害无益。

杜绝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的浪费,是全面落实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功能是以法律形式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制度资源,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要求来进行,两者高度匹配,供需平衡是理想状态。但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中,很多人感受更多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到位,制度不够用。

就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法律资源而言,不足之处确实存在:一是与国际标准相比,适用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和行为方式上还不够广泛;二是一些制度的规定没有形成闭合系统,特别是有要求无后果的情况并不少见;三是有些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

但与此同时,对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的浪费也比比皆是:一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认识不够,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二是对很多反家庭暴力法条文规定的立法精神了解不够,甚至存在偏差致使该规定没有充分利用;三是执法、司法机构及人员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极态度影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有效实施。

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但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已经生效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应在实施中得到全面贯彻,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必须在实施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应当秉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把反家庭暴力进行到底的信念,有坚决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决心,那么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不足与浪费所造成的困难就会在千方百计想办法的过程中得到解决,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就能真正落到实处。

不忘初心,抓住重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

众所周知,反家庭暴力法有其立法目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其出发点和工作目标,而且反家庭暴力立法和工作都有其基本理念,这些内容构成了我们反家庭暴力的初心。不忘初心,就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不能背离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每一个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每一个措施的实施,都不能背离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不能在实施过程中改变了工作方向,模糊了关注焦点,脱离了反家庭暴力的既有轨道。

抓住重点、聚焦难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抓住重点、聚焦难点,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告诫、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些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就是要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度风险的重点家庭,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这个主要方面,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处理具体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环节。

只要我们牢牢抓住这些重点和难点,并且能够确立先进的反家暴理念,能够对反家暴法规定进行整体全面的理解,能够始终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抱有积极的坚决的态度,那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就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城市化进程中家暴特点与防治

□ 汪懿

我所在辖区近几年实施以村民自治方式的动迁工作,预计未来数年内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村落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家庭共居方式的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家庭安置上楼,这不仅是居住方式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更意味着家庭矛盾的表现形式与内在冲突均呈现新的面貌。

家庭暴力的动因呈现复杂性。此前农村的家庭暴力以殴打伤害、威胁、遗弃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折磨,往往伴随的起因是夫妻关系不睦、性格不合、丈夫赌博酗酒等恶习的存在。动迁过程中的家庭暴力较前面原因外,往往目的性更强,更多以排斥女性获得拆迁的货币补偿为动因,以排斥女性获得拆迁安置利益为原动力。

这样的暴力并非基于丈夫、父母对妻子、子女的惩戒为目的,而是直接指向拆迁后不菲的经济利益。意图借助暴力方式使得女性离家、回娘家,意在家庭财产的独享,防止家庭、家族财产因此落入女性手中。

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并不局限于丈夫这一家庭角色。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家暴的实施一方并不完全是丈夫,而是以丈夫为代表的男性整个家族参与、教唆、纵容。此类施暴并不存在循环、反复和矛盾关系的缓和,更不存在施暴者的愧疚、悔恨。

这一原因在于受害者往往是外地嫁到本市农村,或许取得户籍、生育子女,但受教育水平不高、获取财富能力极为有限,加之就业权益、社会保障权益缺失,不得不依附于男性家庭,有的女性仅仅靠男方家庭自建房屋的收益维持生活。在城市化进程中,外地女性嫁入本市遇到拆迁时,夫妻矛盾的男性一方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均鼓励、纵容丈夫对妻子施暴,促使家庭分化瓦解,这一现象屡见不鲜。

基层社会防范治理较为乏力。城市化进程中,旧有的传统正在打破、新的秩序尚未建立。短期内家庭从贫穷走向富有,有的男性婚姻观念落后,借助殷实的家庭条件,包“二奶”、养情人,恣意妄为,稍不如意就对妻子实施暴力,动迁前暴力现象呈现受害人不告、邻居不理、基层组织不问的状态。动迁完毕后,旧有集体组织、自然村落消失,基层组织防范治理基本没有。

难点问题与解决建议:

第一,人身保护令的措施问题。人身保护令的立法包含四项内容,但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排除以居所为令状保护对象的可能。居所在诉讼中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但居所对于女性更多蕴含着基本生存需要的人身属性,应当允许法院以令状方式保证受害人居有定所,城市化进程中,应允许法院禁止施暴方对居所进行出租、出卖等处置行为。

第二,警员出庭制度的设计与适用。警员往往乐于提供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笔录,但极少警员能到庭接受法庭询问,还原事实真相。警员在干预家暴的现场不仅仅是制止暴力的发生,还要对施暴人进行教育、带离现场,提取证据、制作笔录等,但多数情况尚属于一种消极处理的调解者。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鼓励、健全警员出庭制度,出庭意味着警员需要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和律师的提问,意味着警员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不可能简单而消极,即便未有执法记录仪、书证的存在,但出庭警员能让法官和陪审员获得事实的真相,这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也对警员介入、保护令的实施等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法院初次受案判决离婚问题。离婚涉及的家暴问题,法官可能以证据不足、举证不能为由不予采信,驳回女性的离婚请求。应鼓励涉及家暴案件初次受案时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对于家庭暴力客观存在应径行判决离婚,同时对涉家暴案件离婚被驳回后再次起诉,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新的情况、新的事实,降低6个月不准提出离婚诉讼的门槛。对于已经受理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原有案件因需要可以中止审理,让司法行为对家庭暴力的矫正、防治持续于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充分保障受害女性权益。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副庭长)

社工介入家暴要遵循社会工作价值观和实务原则

□ 李洪涛

在家暴干预和服务中,为促进反家暴法的实施,需要关注几个难点:

第一是熟人社会中如何做家暴干预?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亲疏的区别,人依附于组织和社群。我们在推动反家暴法落实时,怎样做到既尊重个体的权利,又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我认为从事直接服务的基层公检法司、妇联及社区等机构应该制定和遵守更加严格的家暴介入工作规则,如保密制度并让社会知晓。没有严格的保护个人隐私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流程,难以使家暴受害人获得安全感和信任,家暴案件也不会浮出水面。

第二是在家暴案件中慎用调解。目前公检法司、社区等部门接到婚姻家庭案件后第一步是做调解,反家暴法也有这样的要求。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不同,二者的区别是:发生原因,家庭纠纷通常由事件引发,家庭暴力可能是无缘由、找借口的;关系状态,纠纷双方比较平等,而家暴是加害人对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意愿表达,家庭纠纷表达比较自主,而家暴受害者是恐惧、不敢表达的;过程表现,家庭纠纷是偶发,可能有暴力但是程度较轻,家庭暴力常常是反复和循环的;行为后果,纠纷可能对情绪、心理有影响,家暴后果是身体和精神的伤害;介入方式,家庭纠纷是介入他们的关系问题,进行心理辅导,家庭暴力是法律问题,应由公权力部门干预。

对有暴力的家庭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根据多年的项目实践,我总结出三点提示:第一,运用危险评估量表测试暴力是否偶发案件,是否属低危险。第二,施暴者要停止暴力、认错,才能进行调解。第三是受害人愿意接受调解。如果强势方不承认错误,弱势方又不敢开口,匆匆把他们召集在一起调解,弊大于利。

第三是工作目标的设定。处在多重困境中的家暴受害人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多层面和变化性等特点,尤其是对于受害人需求的不断变化,社工服务提供者应该有充分的理解,因为她们资源稀缺、受到多因素影响,比如对孩子的牵挂、加害人的威胁等等,只有真正了解家暴受害人的需求才能使服务到位。有数据表明,多数家暴受害人并不选择离婚,而如果服务提供者把工作目标设定为帮助她脱离暴力关系,协助她寻找有意义的人生,这个目标与受害人的需求是存在差异的。

社工在介入家暴案件时要遵循社会工作价值观和实务原则。我觉得重要的,一是全方位接纳受害人,了解她的意愿和现状,跟她讨论计划,接受她的反复和犹豫不决,耐心做陪伴者,促进她的改变;二是个别化,知道家暴有不同的类型,家暴受害人处境需求也有很大的不同,根据诸多的不同去设计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案介入。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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