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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高空抛物伤婴”,住户为何共担补偿责任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何要求经济补偿 反家庭暴力法 四种情况下,机动车不能借 建议完善离婚诉讼期间的亲权设计 “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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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李源

赵先生起诉大中电器北京海淀四分公司及大中电器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要求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和大中电器公司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赵先生于2014年11月在大中电器清河店(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购买沁园饮水机和浪木饮水机各一台,且附近墙柱上广告中标明该两款饮水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标志及字样。后了解到,国家质监总局规定,所有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2012年9月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标志及称号,超期使用认证标志涉嫌假冒,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另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中禁止出现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赵先生认为以上标志和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后向海淀工商局进行投诉,双方未达成协议,终止调解。该局对大中电器清河店违法标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定性属实,并对该店进行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此,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退货退款且进行三倍赔偿,大中电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大中海淀四分公司在店堂广告上出现“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确认大中海淀四分公司在其店堂柱子上张贴图片内容中有“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关于“中国驰名商标”问题,诉讼中大中海淀四分公司、大中电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赵先生所购买的“沁园”和“浪木”饮水机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的事实,其宣传驰名商标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关于“中国名牌产品”的问题,大中海淀四分公司、大中电器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饮水机为知名品牌,而且即使所述产品为知名品牌,也已属于超期使用“中国名牌产品”宣传标语。大中海淀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是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大中电器海淀四分公司与大中电器公司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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