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直
从基层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案件过程中“边诉讼边抢娃”(抢夺子女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较多,具有相当程度的普发性,甚至常常因为暴力争抢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成为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诱因之一。究其根本,“边诉讼边抢娃”成常态,主要源于法律制度的诸多不完善。
第一,现有法律存在“潜在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换而言之,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更倾向于与孩子暂时居住的一方。受此影响,离婚双方自然想千方百计“抢孩子”,进而实现“子女随其生活”,以此作为争取获得抚养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二,缺乏诉讼期间“亲权”的顶层设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主要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定问题,对离婚诉讼和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未与孩子居住一方的亲权保障尚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这一特殊婚姻存续阶段,一方藏匿孩子、另一方与未成年子女间亲权遭到侵犯的情况,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同时,离婚诉讼期限较长,另有6个月的再诉间隔期设置,也使得思子心切的家长容易情绪失控,甚至走向极端。
第三,抚养权判决执行较为困难。由于法院不能直接将孩子视作标的物进行执行,抚养权判决后执行往往较为困难。部分离婚当事人希望通过“抢孩子”占得先机,或避免后期的“执行难”问题,或是直接准备对抗法院执行。
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明确权利排他规定。即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由一方抚养子女的,该段时间不作为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二、明确特殊时期抚养权、亲权裁决规则。可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原则精神,进一步补充明确:离婚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夫妻仍然分居期间,夫妻一方藏匿子女,阻止另一方探望的,经另一方申请,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另一方抚养,但保障对方相应的探望权利。
三、加强执行力度和制度保障。离婚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对跟孩子暂住在一起的一方,拒不保障另一方探望权的,或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法院在后期抚养权判决时,应将该情节作为重要否定因素予以考量。情节恶劣的,可予以司法拘留并处罚款。
(作者系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