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6年9月30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高空抛物伤婴”,住户为何共担补偿责任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何要求经济补偿 反家庭暴力法 四种情况下,机动车不能借 建议完善离婚诉讼期间的亲权设计 “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边诉讼边抢娃”成常态

建议完善离婚诉讼期间的亲权设计

□ 柯直

从基层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案件过程中“边诉讼边抢娃”(抢夺子女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较多,具有相当程度的普发性,甚至常常因为暴力争抢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成为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诱因之一。究其根本,“边诉讼边抢娃”成常态,主要源于法律制度的诸多不完善。

第一,现有法律存在“潜在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换而言之,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更倾向于与孩子暂时居住的一方。受此影响,离婚双方自然想千方百计“抢孩子”,进而实现“子女随其生活”,以此作为争取获得抚养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二,缺乏诉讼期间“亲权”的顶层设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主要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定问题,对离婚诉讼和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未与孩子居住一方的亲权保障尚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这一特殊婚姻存续阶段,一方藏匿孩子、另一方与未成年子女间亲权遭到侵犯的情况,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同时,离婚诉讼期限较长,另有6个月的再诉间隔期设置,也使得思子心切的家长容易情绪失控,甚至走向极端。

第三,抚养权判决执行较为困难。由于法院不能直接将孩子视作标的物进行执行,抚养权判决后执行往往较为困难。部分离婚当事人希望通过“抢孩子”占得先机,或避免后期的“执行难”问题,或是直接准备对抗法院执行。

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明确权利排他规定。即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由一方抚养子女的,该段时间不作为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二、明确特殊时期抚养权、亲权裁决规则。可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原则精神,进一步补充明确:离婚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夫妻仍然分居期间,夫妻一方藏匿子女,阻止另一方探望的,经另一方申请,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另一方抚养,但保障对方相应的探望权利。

三、加强执行力度和制度保障。离婚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对跟孩子暂住在一起的一方,拒不保障另一方探望权的,或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法院在后期抚养权判决时,应将该情节作为重要否定因素予以考量。情节恶劣的,可予以司法拘留并处罚款。

(作者系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