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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30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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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高空抛物伤婴”,住户为何共担补偿责任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何要求经济补偿 反家庭暴力法 四种情况下,机动车不能借 建议完善离婚诉讼期间的亲权设计 “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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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婴”,住户为何共担补偿责任

□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强洪

日前,武汉市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武汉中院驳回陈某等47人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楼栋80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涉案80户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出生44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小区不明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事发后,小欣怡父母将小区涉案楼栋2楼及以上128户居民诉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6万元。

2015年11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80名被告补偿小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对小欣怡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

最终,排除不需承担损害补偿责任及另案起诉的住户,法院判决陈某、李某、张某等73名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经济损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拥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经济损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拥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补偿小欣怡经济损失12239.82元。

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的陈某等47人提起上诉(其中王某等8名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请求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自己判定的补偿责任,改判自己不负责任;请求对涉案石块的抛物责任楼层进行科学检测;认为小欣怡监护人疏于监护,应承担责任;认为一楼麻将室业主明知坐在门口有受抛物之害危险,却对受害人不进行任何提醒,应承担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等。

日前,武汉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陈某等47人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楼栋80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终审法官解读本案

判决后,该案审判长魏兰解释,二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本案的客观事实能否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还原;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在本案中,经过现场勘查及现场试验等工作,均未能确定本案的实际侵权人。法院承认,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客观事实,是不可能通过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再现或还原的。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上诉人主张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确定本案事实,包括杨某等13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都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要看能否排除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如果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确定实际的侵权人,自然能够确定上诉人是否为实际侵权人。在该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法官所认定的事实,是运用逻辑推理、辨证关系等方法,依靠法官自身的社会生活经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最大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

从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确实无法达到排除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等所有可能加害的证明高度。因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是适当的。

律师回应庭审焦点

房子租给别人住,应该找租户追责?

有业主提出,案发时,把房子租给了别人住,自己不可能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不应承担责任,应该向租户追责。

小欣怡代理律师熊银平表示,有少部分业主可能并不是事发当时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但事故发生后,各位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意识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需要承担本案的事故补偿责任。由于各位业主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时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大量搬离,为原告的诉讼追责制造了困难。

小欣怡头部受伤严重,治疗时间刻不容缓,最佳的治疗时间为受伤之后一年。本案应由业主先承担补偿责任,如果事发时确已将房屋实际出租的,由业主向事发时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即租户)追偿。

女婴伤情需要重新鉴定?

有业主提出,受害人小欣怡鉴定时间过早,应该重新鉴定。

熊银平律师表示,本案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在二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依法不应准许。小欣怡的伤残鉴定是在受伤3个月之后依法向湖北中真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做出的鉴定,鉴定时间及鉴定程序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麻将室老板没尽提醒义务是否担责?

有业主提出,一楼麻将室门口为案发地,其营业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经常看到有高空抛物现象,而作为麻将室经营人,明知坐在门口有受抛物之危险,对受害人不进行任何提醒,并提供椅子给受害人坐在危险环境中,导致悲剧发生,应承担营业场所监管及提醒不力的责任。

还有业主表示,作为受害婴儿现场监护人,小欣怡奶奶不该让孙女暴露在危险环境中,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

对此,熊银平律师表示,小欣怡的奶奶、事发地点营业场所的业主不需要承担超过一般人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不可能事先预判到事件的发生,不应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武汉汉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汉民认为,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是恒定的。法律上的公平,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无论男女老少,一视同仁,就是公平。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补偿责任的规定,是普遍适用的原则,也是司法裁判的准则,法院据此判决“高空抛物砸婴案”,让众多住户共同“买单”,不是“连坐”不公,恰是司法公平的样本,具有借鉴示范价值。

应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对于本案的审理,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案物业管理方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她认为,随着社会服务与管理的市场化、基层化,人们对物业管理越来越依赖,物业公司是否尽责对于住户的居住安全举足轻重。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物业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小区内的危险侵权行为,负有提醒告知、制止督促改正的责任。

同时,丁莉还建议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人防、技防能力,实现小区监控全覆盖、无死角;对于物业管理的范畴进一步细化,尽量减少模棱两可的语言,如治安问题、环保问题,物业管理应该达到何种程度的法定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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