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荣丽
对儿童的性侵犯,是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成因复杂。在我国港台地区,防治儿童性侵害的立法和机制建设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值得研究学习和借鉴。
中国台湾地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妇女儿童遭受性侵害问题也长期困扰台湾社会。台湾学者研究表明,岛内性侵害案件从1987年的776件增加到2002年的2161件,在15年中增加了3倍。1996年11月,台湾高雄地区发生了彭婉如女士遭强奸杀害事件,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于次年1月22日迅速通过了搁置许久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后又经过几次修改,该法已经成为台湾地区防治性暴力的重要法律依据。作为一部防治性侵害犯罪的专项立法,该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政府在防止性侵害犯罪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该法第四条规定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应办理下列事项:研拟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规;协调及监督有关性侵害防治事项之执行;监督各级政府建立性侵害事件处理程序、防治及医疗网络;督导及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性侵害事件各项资料之建立、汇整、统计及管理;性侵害防治有关问题之研议及其他性侵害防治有关事项。
作为地方预防性侵害的综合机构,地方市、县设立“性侵害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医疗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工作。
分层设立专门机构,为该法的有效落实和及时修改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对性侵害行为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对策略。鉴于儿童是性侵害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为提高儿童对性侵害的防范能力,法律规定将防止性侵害的相关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要求台湾地区各级中小学每学年应至少有4小时以上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内容包括:(1)两性性器官构造与功能;(2)安全性行为与自我保护性知识;(3)两性平等之教育;(4)正确性心理之建立;(5)对他人性自由之尊重;(6)性侵害犯罪之认识;(7)性侵害危机之处理;(8)性侵害防范之技巧;(9)其他与性侵害有关之教育。
三是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立法的核心价值取向。例如法律规定各市、县的“性侵害防治中心”面向被害人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协助被害人就医诊疗、验伤及取得证据,协助被害人心理治疗、辅导、紧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还针对特定职业的人,例如医事人员、社工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等,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医院、诊所对于被害人,不得无故拒绝诊疗及开立验伤诊断书;医院、诊所对被害人诊疗时,应有护理人员陪同,并应保护被害人之隐私,提供安全及合适之就医环境。当被害人为儿童或少年时,社工人员在侦查或审判时要陪同在场,并可以陈述意见。
为防止司法审判给被害人带来的“二次伤害”,法律除了规定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之外,还规定对被害人进行讯问或诘问时,可以在法庭外进行,或者利用声音、影像传送的科技设备或其他适当隔离措施,将被害人与被告人或法官隔离。地方主管机关依据性侵害被害人的请求可以核发下列补助:(1)非属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范围之医疗费用及心理复健费用;(2)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3)其他费用。
上述一系列保护性规定表明维护被害人利益,满足被害人合理需求是该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四是对性罪犯进行必要的矫治和严格的管控。该法规定如果加害人有法定情形之一,经专家评估认为有必要进行专业治疗辅导的,台湾市、县的主管机关应当命令其接受身心治疗或辅导教育;对于假释、缓刑期间的加害人,判决中可以要求他们接受观护人(注:观护人在有些国家也称为感化官,是政府雇佣的、根据观护法律制度的规定专门从事犯罪和违法人员行为矫治的社会工作者) 的保护管束。如果观护人认为他们吸毒、居无定所、有再犯罪的危险时,在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可以对他们采取“采验尿液”“指定居住”“夜间宵禁”“实施测谎”或者“禁止接近特定场所或对象”,也可以对其中部分人实施“科技监控”,例如佩戴电子监控定位装置。
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性罪犯,依法要定期向警察机关办理身份、就学、工作、车籍变动等资料的登记及报到,其登记、报到的期间为7年。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全的目的,这些资料在登记期间可供特定人员查阅。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始终积极倡导、参与和推动,法律中的一些重要原则,例如预防为主、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严格的观护制度等,更多表达的是妇女儿童在反性暴力问题上的利益诉求。该法在适用过程中不断结合妇女儿童保护的需求进行修正,是一部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的法律,对促进台湾地区的两性平等,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香港特区的性罪行定罪记录核查机制
香港的法律改革委员会在经过详细研究讨论及广泛的公众咨询后,于2010年2月发表“与儿童有关的性罪行记录核查:临时建议”报告书,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建立一个性罪行的定罪核查行政机制,让机构或者企业的雇主对准备聘用从事与儿童或者精神无行为能力人有关工作的人是否有过性罪行可以核查。特区政府接受了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在香港警务处设立了性罪行的定罪记录核查机制,于2011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区开始施行。
制定这个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在应聘一些与儿童或精神无行为能力人有关的工作时隐瞒曾经的性犯罪经历,骗取雇主信任,利用工作机会再次实施性犯罪,从而降低儿童及精神无行为能力人遭受性侵害的风险。
申请核查的程序是:首先,准备应聘工作的申请人(准雇员),透过自动电话查询系统办理预约申请,然后,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亲自前往警方的性罪行定罪记录核查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核查须提交下列文件:香港身份证,雇主发出的证明书,确认可能聘任该申请人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相关工作,核查申请表。
申请被接纳后,申请人会得到一个14位数字的电脑随机查询密码,申请人把这个密码及自己身份证号码头四位提供给雇主,雇主即可进入自动电话查询系统输入密码进行核查。自动电话查询系统会向雇主披露申请人“有”或“没有”性罪行定罪记录,但不会透露任何定罪记录的详情。申请人申请查询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香港的性罪行定罪核查机制既照顾到保护儿童及精神无行为能力人的社会需要,也照顾到性犯罪人的个人隐私权,使其与犯罪有关的隐私泄露被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力求在相关群体利益之间达成一个平衡。
但是,由于该机制只覆盖那些到机构或企业应聘的人员,不包括家教辅导人员及非盈利团体的志愿者,而这些人员也有较多机会接触儿童,且受家长信任,少有防范,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性侵儿童的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社会上有要求该机制扩大覆盖面的呼声。另外,这个机制只供查询,不能在社区公开,不利于社区和家庭有针对性地提高警觉。该机制实施次年的一份社会调查显示,高达71%的港人认为对准雇员性犯罪记录的核查应当法定化,而非目前的准雇员自愿申请核查,这显示公众对政府建立性罪行定罪记录核查机制普遍持赞成态度。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