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再婚,去年张某病逝,走后不足半年,李某也因病去世。李某走时,个人遗有三居室楼房一套,李某的儿子接受了该房产,没有与李某形成抚养关系的张某的女儿对此提出异议。她说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她的母亲有权继承李某(她继父)的遗产。而她的母亲先于李某去世,她有权代替母亲继承李某的遗产。张某女儿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读者 李林
李林读者:
继承是生者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继承法第2条、第3条、第11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从公民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某在李某去世前就已经死亡,谈不上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张某的女儿代替张某继承李某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根据特殊情况制定的特殊制度。张某是李某的配偶,她先于李某死亡,她的子女是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的。没有与李某形成抚养关系的张某的女儿要求代替母亲继承李某财产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