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考察,今年4月,我将行动不便的母亲杨淑芳安置在张某开办的民办养老院。我专门向张某介绍了母亲的情况及我的要求:首先是保证我母亲的人身安全,例如,不能让她接触危险的物品,所居住的房间一定要防滑,等等。经过协商,养老院每月多收400元钱,在协议中增加了一个条款:“甲方(养老院)保证杨淑芳的人身安全。”
养老院将我母亲安排与69岁的齐阿姨一个房间,由齐阿姨负责烧开水、打扫房间卫生,协助养老院照顾我母亲的日常起居生活,养老院则每月减少齐阿姨200元的养老费用。
6月20日,齐阿姨的儿子来看望齐阿姨,齐阿姨在出门送儿子过程中,我母亲自己上厕所摔倒受伤,送医院诊断为右尺骨近端骨折,花医疗费共计1.8万余元。
当我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用时,张某却说养老院没有任何过错,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情况,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我母亲摔倒受伤的赔偿责任?
读者 邢中华
邢中华读者:
养老院应当对你母亲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你们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养老院)保证杨淑芳的人身安全”的条款。
你在送母亲去养老院时曾经和养老院订立了合同,且特别约定“甲方(养老院)保证杨淑芳的人身安全”的条款。这就明确了保证你母亲杨淑芳在养老院的人身安全是养老院的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义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而无论是不是由于过错构成的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违约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有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而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福建国富(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