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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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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9月1日施行

政府应优先向弱势群体提供家庭教育救助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许真学/李伶俐 发自重庆 8月24日,重庆市贯彻实施《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召开,《条例》实施涉及的各部门对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进行了交流。据悉,《条例》于今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在全国率先颁布并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和对象,立法采用家庭教育的狭义概念。明确了家庭教育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明确规定了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强化了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条例》界定了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父母和监护人要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同时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身心健康等教育,促进未成年子女全面发展。《条例》明确了家庭教育原则为“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妇联和教委为主要承办部门。《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未成年人,单亲、父母服刑和强制戒毒等家庭的未成年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条例》规定了从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必须登记,不登记开展服务及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能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还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并对家庭教育基金会和基金的设立作出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捐赠人的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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