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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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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洪水来袭,她们亦是施救者 怎样引导青少年走出价值迷途 农村胖少年 老虎伤人后,要分责更要“补牢” “全系不唯一女生”,理想有多远? 无惧“镜头”,执法更自信 地铁晚点,要道歉更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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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惧“镜头”,执法更自信

□ 邓海建

近日,公安部要求,民警执法时,在面对群众围观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7月27日《新京报》)

此前,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回头望之,此事之所以引发争议,恰在于执法者对“镜头”的悖谬性姿态。

对有的人来说,“镜头”下执法,难免会有些不太自在。无形中依附于威权之上的细微的自由裁量,可能轻易就要烟消云散了。因为每一枚镜头,都可能直达舆论漩涡的中心;每一帧画面,都可以成为执法监督的铁证。

不过,公众更熟识下面这两句话: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可能就是群众围观拍摄有理的法理基础。当然,合理合法的围观拍摄,本身也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及人民警察法,都有明文规定以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若干年前,围观是一条图文微博;而在今天,围观可能是一条视频线索。其实,“人人都有摄像头”和“满城尽是监控”并非一个概念。前者指向公序良俗的监督,更指向对公权作为的规范,而后者是以限制私权的形式成全公共管理的便利。因此,在认可合理的围观拍摄执法上,民意与法理是英雄所见略同的。

不久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等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有关改革文件应时而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信度,当然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围观公民的拍摄需求,更重要的是提升执法水平,“让群众在每项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镜头”不是特权、不是匕首,更不是妨碍执法活动的“法外利器”。围观者也要有边界意识,比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

总之,无惧“镜头”,执法更自信,而一旦规范执法成为常态,冲动的“镜头”恐怕也会慢慢冷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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