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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2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突破司法定式思维,为法官点赞 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 三亚法院判属正当防卫 残疾人“庇护工场”里集体就业 进一步树立专业的反家暴理念 昆明培训新招录警察反家暴意识 巴基斯坦美女网红遭哥哥“荣誉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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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司法定式思维,为法官点赞

□ 书女

在网上看到这条很热的新闻——妻子遭调戏,丈夫陈某杰反抗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某杰无罪。

美国《纽约太阳报》编辑主任约翰·博加特曾把新闻解释为“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也说明能上新闻的事件一般实践中发生的概率很小。而这条判决之所以能成新闻,也在客观上反映了中国司法实践认定“正当防卫”是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

之前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判处防卫过当但免于刑事处罚。今天法院直接判决正当防卫,在某种程度上是打破死了人一般不能判无罪这种传统司法定式的一次尝试。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除了给当事人重获自由以外,对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也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其实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很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正当防卫,其实并非特别困难。但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类似的案件想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却并不常见。除开承办人对法律本身的解释问题,更关键的原因在于一些并未写到纸面上却不成文的认识。

有这么一件类似的案件。2010年除夕夜,被害人武某前夫王某醉酒后持刀闯进了张某和身怀六甲的武某家中。张某、武某在卧室躲避,王某闯入两人卧室并用刀刺伤张某后,又将其压在身下殴打。张某在反抗中夺下王某手中的刀连刺3刀,才挣脱了出来。王某不治身亡。最终张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大家想象,突然有个人闯进你卧室,打你还拿刀伤你的家人,认定行凶完全没问题。那么问题在于,张某的行为是不是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有人说张某只该刺1刀,而不是3刀,那么大家有没有注意这样一个细节,张某是在连刺三刀以后才挣脱出来。也就是说,张某刺了三刀才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暴徒闯进自己卧室,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别说是普通人张某,就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暴徒做殊死搏斗时候能保持不近人情的理性吗?所以我相信承办案件法官、检察官绝对不是因为1刀和3刀区分罪与非罪的。即使声称是这个原因,但绝不是根本的原因。

真正原因在何处呢?我认为主要有下面几个。

一是在维护公平正义与化解缠访闹访相矛盾时的彷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正当防卫的案件出现了死亡结果,通常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考虑被害人家属的反应和社会效果,常常会左右承办人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中国有句老话,“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在案件已经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判被告人无罪,死者的家属能答应吗?他们不答应会怎么做?上访、闹访。因为在不法侵害人被防卫人打死以后,他的家属就觉得他们是受害者。而受杀人偿命的传统思维影响,防卫人也会觉得理亏,所以能判轻一点,也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但当高远的目标与当事人及其家属频繁缠访闹访给司法机关的现实压力相遇时,就可能混乱价值选择。

二是我国司法传统普遍更重打击

理论界通常都主张放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但司法实践却刚好相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前公诉厅厅长姜伟教授也曾说:“我国检察机关在正当防卫问题上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对案件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他不考察行为的过程,往往只看结果。已造成人死亡了,不定罪好像说不过去,似乎没尽到控方的责任。”

三是过于追求客观的证明标准

从我当检察官的经验来看,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也需要结合客观证据来证明,但现实中在此类案件中最明确、客观的结论就是双方的伤情鉴定,于是检察官紧紧抓住这一“客观”的证据,而不再论其他,进而形成谁伤重谁有理的不讲理的司法判断。这种对客观证明标准要求过高的思维定式,也将伤害后果的比较成为否定防卫目的的理由。

其实防卫目的这一行为人主观心态需要司法者进行判断,而这实际应是一个内心确信的过程,很难对不同案件作清晰的标准概括,但客观实践中只要对方的伤害后果重于本方,如对方死亡,或对方重伤本方轻伤,或对方轻伤上限,本方轻伤下限,防卫目的就可能被认定不成立。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本末倒置。

回到这个丈夫保护妻子反抗暴徒被判无罪的新闻来看,此案的判决不仅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更为难得的是,法官敢于突破司法定式思维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是如传统中只在量刑中体现轻缓的权宜之判,更具有进步意义。

法官不是法条自动售货机。如果将本该无罪却因其他原因从轻量刑作为一种实务中的工作思路,其实根本不是司法适用上的宽缓,而是缩手缩脚的正义,实质上的非正义。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为这个判决点赞,为司法实践中勇于突破的法官点赞。也希望这样的判决越来越多,多到没有新闻价值,而被人们普遍接受成为理所当然。也许这才是正当防卫条款真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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