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子
据报道,德国下议院以多数赞成票通过了一项新法案,对强奸罪重新做出解释。这项新的法案规定,只要受害者明确表达了不愿意,即使她没有肢体上的反抗,侵害者也会构成强奸罪。修改之前的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要构成强奸,受害者一定要有反抗行为。仅仅口头上表示“不愿意”,不足以认定侵害者构成强奸。这项新法案还把猥亵规定为一项性犯罪,使涉嫌大规模犯罪中的嫌疑犯更容易受到起诉。
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两大特点,一是能制造和使用工具,二是能使用语言作为表达和交流的工具。“言为心声”是人类的特点也是人作为万物之灵的骄傲之本。但不幸的是,到了女性这里,却不是这么一回事,“女人说不就是要”成为一种颇有市场的谬论,流毒之甚令人惊讶,连某些国际名校也难逃此“毒”。据报道,美国的耶鲁大学就曾被控对性别歧视及校园内的性骚扰案件视而不见。申诉人列举的事例包括:校内兄弟会成员曾经在女生会馆外挑衅,一批男生高举写着“我们爱耶鲁娼妇”的牌子,还高喊“女生说不就是要”的口号。据说,耶鲁的男生还会替大一女生进行魅力排名。申诉书指控校方对校园内发生的骚扰事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耶鲁大学管理单位宣称,校方向来重视两性平权,绝对会配合调查。
“知己莫如自己”,但有人却喜欢乱为女性代言。与其说是代言,不如说是为了抹黑,以便为自己的龌龊行为找到借口。还有的人则是为了打击对手,有批评者表示,“女人说不就是要”的言论是一种父权沙文主义,不仅是错误观念。必须澄清此谬论,以免更多人以为,真的女人说不就是要,那很糟糕。目前社会上有“女人说不,就是Yes”的错误观念,尤其在男追女的剧本里,经常可以看到男性不断扮演积极试探的角色,坚持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女性则扮演被动防守的角色,渐渐失去自我坚持的界线。“戏说”不可过度,而文化的影响也体现在法律对于性侵案件的认定与裁决之中。
修改之前的德国法律过于强调当事人是否有反抗行为,强奸罪以受害者肢体的反抗作为构成要件之一。这是很多强奸犯逍遥法外的主因。而新法客观上将会鼓励更多女性站出来报案,使作奸犯科、违背他人意志的侵犯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德国各地更是兴起了一场名为“说不就是不”的运动,要求修改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有无反抗行为”是个很吊诡的标准,“言为心声”,发声是身体表达的一部分,难道说“不”不是反抗吗?经由大脑思索后指挥声带通过嘴巴发出声音不也是肢体行为吗?而如果一味要强调肢体反抗,多大动静的反抗行为才算是反抗呢?原有法律似乎更加强调的是被侵害人“规避”侵害的义务和责任,而非施暴者不能侵犯他人身体的、无条件的禁止性行为。
如此一来,女人需要把自己降低到动物的层次——要像不会说话的动物那样打斗才能换来或维护到自己的权益,而更多时候,由于体力上的弱势,即使打斗了也难以阻止侵犯者,而是将自己置于更加凶险之地,可能遭受更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但信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人似乎更加欣赏这一套,而无视女性因此而遭受的更大的生命损失,似乎为了维护所谓的“清白”,女子有向死而生的义务和责任,不然,别说舆论不倾向于同情她们,连法律也不该为她们保驾护航。比如,有女子被性侵了,有人不仅不谴责、惩治侵犯者,反而会责问被侵害者为何不极力反抗?甚至冒死也要在所不惜,不然,就是自甘如此,不足惜也不足怜更不应受到法律的庇护。而有人更是利用这种文化心理和法律漏洞大钻空子,把“说不就是要”描绘为所谓的女人特质,从而混淆视听,成为性侵的理由或是性侵者的舆论帮凶。
“语言是思想的镜子”,某些撒谎者所谓的“说不就是要”是对说者的不尊重,也扭曲了语言的功能,是对语言的不尊重。最终,也将毁掉人类与动物的基本区别,毁掉人类赖以傲娇万物的理性基础。而能更充分地体现人类理性的法律无疑是更合理、更有现实基础、更公正的法律。德国作家歌德说过:“谁若不能主宰自己,谁就永远是奴隶。”而主宰自己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能够描绘内心所想并且行诸语言。但愿共同的语言沟通在文化和法律的层面都能得以畅通表达。而世间应该也不存在什么“女人说不就是要”“男人说不才是不”的性别语言鸿沟。女性作为新世纪正在崛起的“她力量”,不论在什么场合都应拥有说“不”的权利和力量——在公共场域,她可以对不符合民意、国家利益的国内国际大事说“不”;在私场域,她可以对不符合自己心意的个人选择说“不”。低眉顺眼、唯唯诺诺,已然成为过去时,“说不就是不”,某些尚还不够耳聪目明,或者是“揣着明白当糊涂”的人,你们听明白、看清楚了吗?务必予以配合,否则一旦触犯法规或是逾越了底线难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