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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4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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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性骚扰防范机制应是用人单位标配

——再评南方某报记者涉嫌强奸实习生事件

□ 高富强

嫌犯已被刑拘,舆情还在沸腾。自南方某报记者成某涉嫌强奸实习生事件引爆互联网以来,除各种观点激烈交锋之外,是更多的内幕被挖出。有媒体报道,为了声援受害者维护权益,多名曾在该报实习过的女生站了出来,指控成某对她们实施性骚扰。看来,这个成某还是一个惯犯!

性侵害类案件,留给受害者的,是噩梦一般的不堪记忆;而施暴者,轻则身败名裂,重则牢狱之灾。成希当然知道强奸妇女要定罪量刑,但他之所以有恃无恐,将受害者软磨硬缠地骗至宾馆强奸,在我看来,表面上是他心存侥幸,深层次的原因却是,他所供职的单位缺乏完善的性骚扰防范机制。

与严厉打击强奸犯罪相比,性骚扰虽然与人类一直相伴,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麦金农女士首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她说,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对等关系下强加的令对方反感的与性有关的要求。

按照这个定义,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言语的性暗示,不怀好意的抛媚眼,强行与对方接吻,上司采用让下属失去工作或得不到升职等手段相威胁,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而这一点,在中国似乎还远远没有形成共识,多数人认为性骚扰是无伤大雅的玩笑,不必过于较真。

199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针对女性暴力的第19号一般建议,号召各国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并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暴力。中国把性骚扰写进法律是2005年,那一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内容。

专门针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现象,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又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规定没有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在很多地方沦为了一纸空文。

性骚扰与强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上说,前者属于一般性违法,后者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虽然法律后果不同,却是一对如影随形的同胞兄弟,性骚扰往往是强奸的前奏,而强奸则是性骚扰的后续。

我们可以假想一下,如果有完善的性骚扰防范机制,成某或许不会性骚扰在本单位实习的任何女生;如果成某性骚扰了其他女生被投诉举报处理,他或许就没有胆量再把黑手伸向小卉;如果他最开始性骚扰小卉(化名)遭到对方的严词拒绝,或许以后所有的事情都不会发生。

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当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门参与公共事务时,给女性一个安全的没有性骚扰没有性侵害的空间,不但应是全社会的共识,而且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性骚扰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刻不容缓!

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性骚扰防范机制,亦是一个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软实力。成希事件爆发后,他所供职的南方某报社,亦受到了舆论的指责,南方报系多年经营的美誉度与它所秉持的社会责任感,受到了空前的质疑。

事实上,遭冲击的岂止一家南方某报,甚至整个新闻行业都受到了株连。在微博和朋友圈,一些有板有眼的文章和幽默调侃的段子,正煞有介事地讲诉男记者与实习生的“故事”。这种添油加醋的不负责任的以偏概全的所谓桥段,最终损害的是整个新闻行业的公信力。

必须承认,像成某这样的害群之马,无论是新闻行业,还是其他领域,都是少数中的少数。但是,职场性骚扰却是一种普遍存在(只要是令对方反感的与性有关的言行与动作都是性骚扰的范畴),如果任由其肆无忌惮地蔓延,就有可能演变成强奸或猥亵妇女的恶性案件。

臭肉会坏满锅汤,在互联网时代,这种丑闻一旦发生,会像病毒一样疯狂传播,捂着盖着只会适得其反,有些单位多年树立的品牌形象会在一瞬间轰然坍塌。完善的性骚扰防范机制应是用人单位的标配,否则就是给自己埋了一个不定时的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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