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 王春霞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8日下午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民法典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的关注度非常高,审议中一定要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回归到十周岁,或者改为八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降低了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我认为存在重大制度风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苏泽林认为,民法通则把10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一是,满10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二是,满10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从实践来看,这样规定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现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岁降到6岁,也就是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苏泽林说,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6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方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岁。也就是说,6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不满6岁是不允许上学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而行,也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
苏泽林认为,涉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有两个方案,一是回到民法通则的写法,因为改10岁的理由不充分。二是如果一定要改,建议降到8岁,6岁上学8岁小学二年级了,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这个问题比较大,建议予以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说,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6岁上学的法定年龄,“我觉得这一步是不是走得快了一点?我建议调到8岁,6岁小孩真是一个儿童,还没有进过校门。”
“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环境下的6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是有差距的,定的年龄过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甚至为其他欺诈行为留下借口。”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说,建议草案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中的6岁修改为10岁。
建议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加以界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的界定标准应当通过民法总则来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说,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统一规定,造成了农民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最突出的是农村妇女土地的权益问题。农村妇女能否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等诸多财产的权益,能否实现法律的救济,完全取决于她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近三年多来,从妇联系统的信访分析情况来看,2013年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投诉量7845件/次,占财产权益信访量的39.1%,占信访总量的2.8%;2014年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的投诉量是7292件/次,占财产权益信访量的40%,占信访总量的2.7%。2015年受理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投诉量是6409件/次,占财产权益信访量的36.4%,占信访总量的2.7%。
“争议的焦点都在于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以认定,相关土地权益难以获得法律的保障和救济。”赵东花说,建议民法总则借鉴实践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给予明确。
赵东花建议,在民法总则草案相应的章节中明确“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概念。我国民法没有明确定义家庭成员的概念,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由于相关法律依据不足导致难以执行的情况。如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但什么是家庭成员,亟须民法总则明确定义,以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此外,关于近亲属的概念,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由于各法对亲属范围的规定不一,造成法律认知上的混乱。
配偶权是否需要写入?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如果可操作性启动没有规定,就有可能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相对人受害、受苦的问题就会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建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启动问题作出更加具体规定。随着我国老年人的增多,阿尔茨海默病患者也在增多,年轻人的负担在加重,有可能发生许多我们都想不到的事情。
任茂东说,还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的监督问题,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是监护制度根本的立法目的,一旦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监督的主体是谁?国家权力是否授权给医院或者他人等等。
关于配偶权的问题,任茂东说,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夫妻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问题。“配偶间的互相照顾义务和权利,配偶间的忠诚义务和权利,配偶间的姓氏决定权和居住权等等是否要写在总则里?”
赵东花说,从目前非营利法人制度规范的法人条件看,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无法归入任何一个法人范围内,而在司法实践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不可能不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地位需要民法总则予以确立和规定。建议明确人民团体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将草案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