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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7星期五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消失”的爱人,难离的婚姻 北京发出首例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学籍裁定 反家庭暴力法 假期打工遭侵权,不必一忍了之 遗产继承关乎你我 特殊情况法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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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打工遭侵权,不必一忍了之

□ 杨学友

在校生假期打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难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拖欠报酬、不给或者少给报酬,更不能在发生伤害事故时不管不问!

虽不受劳动法调整,拖欠报酬法律不答应

小苏同学在暑期找到了一份代理公司产品的促销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日报酬65元。可结算工资时,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提出:要么按50%标准立即给付,要么待将来效益好了再发工资。小苏的同学劝他说,算了吧,咱们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调整,打官司都不受理。

[分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虽表明大学生假期打工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口头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若用人单位违约,小苏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讨回工钱。

未签合同欲“赖账”,报酬未必老板说了算

职专学校女生晓旭与其他3名同学到一家服装加工公司开展实习性质的打工,双方口头商定:晓旭参加顶岗实习劳动,实习结束时,可根据情况优先录用实习生。每日工作8小时,满勤每月2300元。可一个半月后,公司只发给晓旭3000元。晓旭提出应按约定给付3450元未果后,打算起诉维权,老板告诉她,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给多少公司说了算。

[分析]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口头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数额时,晓旭有证据证明,可依据证据要求公司按约定足额给付工资。若没有充分证据,也未必老板说了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其“合理报酬”应理解为,根据学生所付出劳动量与取得的劳动成果,支付与之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既然晓旭所付出的是顶岗劳动,那么,其劳动报酬也应该达到与其他工人接近的数额,从而真正体现“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

打工伤害非工伤,九项赔偿不能少

董宏是某职专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假期到某酒店打工。因对所使用的多功能压面机设备操作不熟练,在进行操作时,董宏将正在运转的轧面机上的防护网拉开,右手进入轧面机送面时被碾伤,花去医疗费15000余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酒店只同意给付5000元了事。理由是:学生打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董宏的伤害完全是其违规操作造成的,自己应担主要责任。

[分析]在校生假期打工虽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保护,但这并非意味着遭受伤害就可以不赔偿或减少、降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作为雇主,负有对打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并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若董宏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则不能减轻该酒店的赔偿责任。其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作者系辽宁锦州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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