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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何处安放“莎莎”们的未来? “当街抢人”,切不可轻易“被精神病” 撤销监护权,应有合理的生存空间 不能仅靠语文教材学语文 公厕之缺,想找你有多难 治理失信公害要有撒手锏 解决民生疾苦不能“挤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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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应有合理的生存空间

□ 关育兵

为让6岁男孩兵兵(化名)能上户,近日,自贡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兵兵的生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生母的监护权,指定自贡市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据悉,这是自贡市首个救助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例。(5月25日《成都商报》)

为让男孩兵兵上户,这只是救助站请求撤销兵兵母亲监护权的眼前原因,更重要的,是为了给孩子以救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弃婴、弃童,若能明确监护人信息及下落的,民政部门需要规劝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等义务;监护人坚决放弃抚养权、监护权的,民政部门要实施救助。而这,必须通过法律的程序,第一步,就是起诉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生母为何不履行监护权?这与其独特的人生经历有关。大约八九年前,兵兵年少的生母随男朋友远走他乡打工,未婚先孕,产下一名男婴,男友却离她而去。把孩子托付他人后,她在自贡重组家庭,并与丈夫育有一子。而直到今天,她不过也就20岁。年少产子的特殊经历、对现实婚姻家庭的担忧,让她决定把兵兵交给民政部门,冀望被好人家领养,生活得更好。

的确,如果母亲的重组家庭不能悦纳兵兵,兵兵也难以融入新的家庭;如果兵兵生母没有信心也没有能力处理好这件事情,不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这样的选择,虽不是万全之策,但至少相对来说,还是有益于孩子的成长的。

一般来说,父母是孩子成长的最佳守夜人。监护权既是父母天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其天然的权利。然而,社会是复杂和多样的,迫于多方面的原因,当父母不愿、而且履行监护权也确实力有不逮之时,通过法律的程序,撤销其监护权,应是社会主动的担当和责任。孩子属于父母,但孩子也属于社会。

进一步来说,在撤销监护权上,不仅要考虑监护人的意愿,也需考虑其监护能力。有一些父母,虽有监护的意愿,但在孩子的监护上,尤其是教育上,却缺乏应有的手段,以至于酿成祸端。在甘肃,曾有一位七旬老翁砍死了自己的孩子。究其原因,就是在孩子成长时期过分宠溺,以至于后来无法管教,终致家破人亡。对于这样的家庭,社会如果能够及时介入,悲剧就可以避免。在某些国家,这已经成为一项制度。我国对于此项问题,现正加快探索的步伐,尽快形成相关制度,已是必然。

社会是复杂的,应对这种复杂性,法律应有更好的设计。撤销监护权,作为一种社会干预手段,应有其合理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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