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玉文
2016年元旦假日,魏某因琐事和老伴儿吵了一架,老伴儿赌气去了女儿家。晚饭时魏某一人在家喝闷酒,当其开启第3瓶啤酒时,突然一声爆裂声,啤酒瓶在魏某手中爆炸……瞬时,鲜血在魏某的脸部流淌下来。魏某一边给老伴儿打电话,一边跑到小区的门前打出租车。魏某和老伴儿几乎同时到了医院,向医生详细述说了事情的经过,医生检查诊断为:右眼下部有一约2厘米的伤口,左手食指有一约1厘米的伤口。幸好没有伤到眼睛。
医生对魏某脸部的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和包扎,对左手食指进行清创包扎,给其开了口服药并嘱咐要随时进行门诊换药治疗。
经过陆陆续续20余天的门诊治疗,魏某的脸部伤口才基本痊愈。当魏某找到卖啤酒的食杂店老板张某要求对其进行赔偿时,张某拒不认账更不同意赔偿。
春节假日过后,魏某将出卖啤酒的食杂店老板张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啤酒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800元。
魏某向法院提交了在张某食杂店购买5瓶啤酒的小票和医院就诊的病历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魏某提供的医院病历不清晰,不能证明是因啤酒瓶爆裂导致的伤害。魏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魏某找了包括医生在内的多人看了自己的病历,都看不清楚究竟写的是什么。像魏某这种情况,“天书病历”致官司败诉,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从本案所反映的情况看,魏某的败诉与病历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接诊医生也是有过错的,就诊的医院是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患者在医院就诊的病历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书面证据。因为在身体受到伤害的紧急情况下,患者最需要的是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而诊断和治疗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如实地向医生陈述受到伤害的原因。换言之,患者此时的陈述要比以往任何时候的陈述更为真实可信。
就本案来说,魏某在食杂店买了啤酒,饮用时受到伤害赶到医院,并向医生如实陈述了因啤酒瓶爆裂受伤,这在民事诉讼中,认定魏某是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伤害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但是,由于病历中的记载看不出是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而仅有魏某本人在事发两个多月后的法庭陈述,这就达不到民事诉讼中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要求,魏某作为原告败诉是自然的。这是其一。
其二,接诊医生是有过错的。早在2002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6条就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准确。”本案接诊医生书写的病历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是有一定过错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魏某就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魏某作为原告如果在起诉前能认真看一下病历或者在诉讼中到医院找医生修改并准确记载病情,败诉的结果也是有可能避免的,魏某没有这样做,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其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魏某可以就自己因败诉受到的损失与医院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只能诉讼到法院,由法院认定双方过错的大小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作者系福建国富(南平)律师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