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磊
近日,独生子女小丽继承父母遗产,进行房屋过户登记遭遇挫折事件引发热议。笔者认为,作为相关部门之一,房屋登记部门也应积极作为,为群众提供方便。
多年来,房屋登记部门一直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要求继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继承时提供公证手续。虽然后来很多人员对继承公证持有异议,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出台后,规定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但是,今年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了继承公证不是必须程序,不公证也可以办理继承。
笔者认为,很多简单关系的继承,登记人员完全有能力辨别而直接办理,房屋登记部门为自身利益而强制要求公证的做法理应取缔。
通过小丽案件,笔者感觉目前在独生子女继承方面,下列问题应引起注意:
1.增强法律意识。如果小丽父亲或者家庭其他成员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知道自己去世后,独生子女继承也会产生如此复杂的局面,提前立好遗嘱,小丽的房屋继承就不会如此复杂。
2.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丽如果在父亲去世后,及时申请房屋登记,在奶奶和母亲健在的情况下,只需要母亲、奶奶沟通即可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产权。
3.相关部门应积极作为。在实务中,很多人并不是一点法律意识没有,但办理继承公证大约需要收取房屋价格2%的费用,成本太高不合算,加之感觉房屋即使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也不会产生纠纷,遂延误或不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希望行政、司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让百姓知道不及时登记会产生的弊端,同时希望这些部门从便民、为民角度出发,对一些相对简单的继承公证降低收费,或者登记部门直接调查,让百姓享受到简政放权带来的实惠。
(作者系山东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