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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5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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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方延长产假60天 男方护理假30天

中国妇女报记者周玉林 发自昆明 日前,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婚假增加15天,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根据新条例,云南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生育两个孩子。另外,新条例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也做了调整: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都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新条例还规定,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两个子女后,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婚假、产假,新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新条例删除了“晚婚”表述。

根据新条例,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经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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